现就《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名录》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2016年我市组织开展了行政审批事项职权调整涉及的环保领域相关法规、规章依据的全面清理工作,并按地方立法程序,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三部特区法规进行了修改。
其中《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市、区环保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或者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可能行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实施告知性备案。
市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程度和环境管理需求,制定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名录和备案管理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未纳入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名录和备案管理名录的,无需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
可见,《条例》第八条修改后,缩小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范围,调整了环评备案范围,明确了环评豁免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备案范围,根据《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我委立即启动了《名录》的编制工作。《名录》是在“环保部管理名录”的基础上,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的,《名录》内容涵盖了《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要求的“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名录和备案管理名录”。
二、《名录》是如何制定的,遵循什么原则?
《名录》的制定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一)充分遵照“环保部管理名录”进行制定
《名录》严格依据“环保部管理名录”进行项目类别的划分。《名录》针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类别,充分遵照“环保部管理名录”进行制定,不改变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等级和形式。参照“环保部管理名录”中环境敏感区的定义,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和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名录》中“环境敏感区”分为“生态敏感区”和“人居敏感区”两大类。“生态敏感区”中的(一)和(二)与“环保部管理名录”第三条(一)和(二)一致;“人居敏感区”与“环保部管理名录”第三条(三)一致。
(二)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制度
依据《条例》第八条,深圳市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建设项目、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或者需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对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不需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建设项目实行告知性备案;其他项目无需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针对上述要求,为响应《条例》规定的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模式,《名录》将环评类别划分为审批类(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备案类(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执行《“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相关要求
《“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关于“改革管理方式”方面提出“对未列入分类管理名录且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由省级环保部门确定其环评分类,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对未列入分类管理名录的其他项目,无需履行环评手续。”据此,《名录》第七条提出“本名录未做规定的新兴产业类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报生态环境部认定;未列入本名录的其他建设项目,无需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
三、《名录》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类和备案类项目的划分依据是什么?
《名录》针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的管理分类划分为“审批类”和“备案类”两类,归类为“审批类”的项目类别的基本划分依据为:属于“环保部管理名录”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或者需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其中“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是指产生的工业废水、废气不能满足达标排放,需要配套建设的废水处理站和废气处理塔。“备案类”的项目类别的划分依据为:属于“环保部管理名录”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不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
针对有少量工业废气产生的建设项目作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的依据,首先对照《名录》中50大类189小项进行研判,明确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名录》的管理范畴。如属于,建设单位须委托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中工业废气不能满足达标排放,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项目属于审批类,其他属于备案类。如不属于《名录》的管理范畴,则无需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
四、《名录》中涉及通过规模确定管理类别的,如果确定管理类别?
《名录》中涉及通过规模确定管理类别的,均指新增规模。此外,部分涉及到“大型”、“大中型”等规模的说法,《名录》在备注栏也给出了规模界定的依据。如121项涉及“大型停车场”,根据《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中“表1.0.4”的相关数据,“123、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立体停车场”中的“大型停车场”的界定依据为“机动车库停车当量数≥301的,非机动车库停车当量数>500的为大型停车场”。再如142项“新建大中型”防洪治涝工程,根据《SL 252-2017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保护人口≥150万人,保护农田面积≥500万亩,保护区当量经济规模≥300万人的防洪工程为大(1)型,保护人口<150,≥50万人,保护农田面积<500,≥100万亩,保护区当量经济规模<300,≥100万人的防洪工程为大(2)型,保护人口<50,≥20万人,保护农田面积<100,≥30万亩,保护区当量经济规模<100,≥40万人的防洪工程为中型;治涝面积≥200万亩的治涝工程为大(1)型,治涝面积<200,≥60万亩的治涝工程为大(2)型,治涝面积<60,≥15万亩的治涝工程为中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