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3日发布实施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深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若干规定(2004年12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发布)予以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修改医疗废物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用地依法不再专用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采取措施恢复生态、消除污染。”,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二、根据上位法和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删除经营许可证吊销后继续处置医疗废物的规定和定期审计的规定,删除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三、调整相应条款顺序。将第二十九条中的“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