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发布了《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试行)》(简称《重点名录》),自2022年1月24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重点名录》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2020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明确要优化生态环境管理机制,授权深圳实施环评制度改革,通过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形式,在已经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的区域,按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制定需要开展环评的重点项目名录,未纳入名录的建设项目简化或豁免环评。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实行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分类管理制度。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相关技术规范,划定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管控区域评价单元,组织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在已经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的区域,纳入重点项目名录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纳入重点项目名录的建设项目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执行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有关规定。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相关技术规范和重点项目名录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另行制定。”
2022年1月《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印发,明确规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以及环境危害程度等因素,制定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
为落实上述文件要求,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制订了《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试行)》。
二、《重点名录》是如何制定的,遵循什么原则?
答:《重点名录》的制定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一)充分吸纳精髓,遵照国家名录的管理类别
《重点名录》参照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梳理项目类别和环评类别,结合深圳市产业特点,对部分项目类别有所删减。针对保留的项目,其环评类别(即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充分遵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制定,基本不改变环评文件等级和形式。
(二)聚焦重点项目,精简环评审批的管理范围
《重点名录》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及《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基础上,进一步聚焦重点,以保留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类别为主。针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依法严格实施环评审批管理;针对环境影响较小、污染治理措施成熟、环境风险可控的建设项目,不纳入环评审批管理,执行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有关规定,进一步精简环评审批范围,提高管理效能。
三、《重点名录》是如何筛选项目类别的?
答:《重点名录》共包括41个一级行业类别,98个二级项目类别。
衔接现行《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2021年版)》,编制报告书的项目类别在《重点名录》中多数保留,结合深圳市产业特点,进行了少量删减。依据《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及《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针对我市禁止引进的建设项目进行了删减,如炼铁、炼钢、煤炭开采、黑色金属矿采选等项目类别。
衔接现行《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2021年版)》,结合深圳市产业特点,对工艺复杂、污染相对较重的编制报告表项目类别在《重点名录》中少量保留,如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四、环评改革过渡阶段《重点名录》与现行《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2021年版)》如何使用?
《重点名录》适用于深圳市已完成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的区域,未完成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的区域执行《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202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