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直以来,无处不在的噪声不仅危害着人们的身心健康,而且也会影响社会和谐。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噪声污染防治法。这部法律有哪些亮点?将在哪些方面加强噪声污染防治?
“结庐在人境,而无车马喧。”自古以来,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与声环境质量紧密相关,美好生活,离不开“宁静”二字。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广场舞、夜间施工、飞车“炸街”……形形色色的噪声搅扰着人们的生活。近年来,在环保热线举报平台中,噪声投诉长期居高不下,位居各污染要素的第二位。显然,与20多年前相比,目前我国噪声污染防治的形势已发生了重大变化,自1997年起施行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亟须修改完善。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噪声污染防治法,一部反映人民心声、守护百姓宁静生活的法律应运而生。
更新理念,将保护公众健康放在首位
当下,要以一部怎样的法律规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首先要确立立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噪声污染防治法在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将公众健康放在首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
要真正有效防治噪声污染,明确界定噪声污染的内涵,是题中应有之义。噪声污染防治法在第二条对噪声污染内涵进行了重新界定:“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针对有些产生噪声的领域没有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况,在“超标+扰民”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纳入噪声污染的界定中,这是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不同的表述。不难看出,其最大的特点是将人民群众的权益放在第一位,从群众的角度出发来界定法律适用主体。
此外,法律还明确基本原则,增加规定噪声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扩大适用范围,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将工业噪声扩展到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增加对城市轨道交通、机动车“炸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餐饮等噪声扰民行为的管控;将一些仅适用城市的规定扩展至农村地区;明确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措施要求。
统筹谋划,形成共治噪声污染合力
治理噪声污染,离不开全社会的共治共理,这就需要明确的规划和统一的标准。
噪声污染防治法强化源头防控,健全规划、标准、监测和环评制度。关于规划,明确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交通运输等相关规划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增加规定未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所在的设区的市、县级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关于标准,增加规定国家推进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加强标准之间的衔接协调;授权制定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关于监测,增加推进监测自动化、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等重点区域噪声排放情况监测以及企业自行监测、自动监测等方面的内容。关于环评,明确规划环评应当包括噪声污染防治内容。
在此基础上,噪声污染防治法加强包括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各类噪声污染防治,对人民群众关心的噪声问题进行针对施策。此外,加大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比如,明确了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等违法行为的具体罚款数额,增加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加责令停产整治等处罚种类等。
对症下药,百姓关注的噪声问题件件有回音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从邻里犬吠、广场音响,到商店喇叭、电梯杂音……这些看似鸡毛蒜皮的小事,恰恰让许多人苦之久矣,这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生活噪声突出问题,亟须法律的“一锤定音”。
噪声污染防治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着眼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生活噪声领域的突出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
关于邻里噪声等噪声污染,法律规定家庭及其成员应当培养形成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和其他日常活动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互谅互让解决噪声纠纷,共同维护声环境质量。明确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关于广场舞等娱乐健身噪声,法律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明确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关于室内装修噪声,法律规定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关于设施设备噪声,法律规定使用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明确居民住宅区安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规定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由专业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关于商业经营活动噪声,法律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综合施策,“先路后房、先房后路”问题不再为难
“先有房还是先有路?”这并非一个哲学命题,而是切实关系到治理噪声污染责任主体的社会问题。针对人民群众关心的“先路后房、先房后路”噪声问题,噪声污染防治法在“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专章中视不同情况作了专门规定。
首先,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交通运输等相关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水路、港口和民用机场及其起降航线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
其次,确定建设布局,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等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此外,法律还规定,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在交通干线两侧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还应当按照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
与会人员:维护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宁美好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努力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通过,是发扬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成果,也是立法共识的广泛凝聚。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开门立法,书面征求了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中央单位、地方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学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方面意见。同时,通过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还深入地方调研,召开座谈会、通过前评估会、沟通协调会、专家论证咨询会等会议,听取各方面意见。此外,还首次委托8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城乡居民噪声污染防治问卷调研,收回调研问卷477份,找准突出矛盾问题,将人民群众所思所盼所愿具体体现到法律中。
在对法律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与会人员普遍高度评价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建议审议通过。
程立峰委员说,修订后的噪声污染防治法将为解决人民群众身边最直接、最突出的噪声污染问题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同时也标志着自2014年新环保法颁布后,大气、水、土壤、固废、噪声等主要污染物防治法律制修工作全面完成,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建设进入新阶段。
沈跃跃副委员长指出,法律通过后,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出台相关标准等配套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也要抓紧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确保法律有效贯彻实施,维护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宁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