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概况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居环境建设与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法规、规章;负责建立健全人居环境建设与保护的基本制度;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人居环境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政策,实现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的衔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的统一。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查;负责指导和监督城市建设管理有关人居环境建设与保护工作,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验收、建设项目污染处理设施运转情况监督;负责组织和监督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技术的环境安全管理;负责全市水体、大气、土壤等环境要素的保护,监督管理全市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污染物减排与考核;负责对排污单位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对环保专项资金进行管理;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安全日常管理及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工作;拟订全市环境科技政策和环境科技规划,组织开展环保科研;负责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全市环境保护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对各区环保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二、预算收支(含机关本级及直属各单位)
(一)预算平衡情况
2010年总收入15,725万元,其中:财政预算内拨款(补助)收入14,348万元,事业收入468万元,上年结余、结转909万元;总支出15,725万元。
(二)预算支出情况
2010年人居环境委员会系统总支出15,725万元,其中:环境保护管理与科研事务支出4,543万元;生态环境保护监测与监察支出6,794万元;污染防治与减排支出3,862万元;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52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