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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报告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积极服务企业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资金措施〉的通知》(深环规〔2020〕2号)有关要求,现将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绩效指标需定量说明以下至少一项内容

  (一)分析项目产生的主要污染物/特征污染物的减废、减污或降碳效果;

  (二)实现降低能源消耗、节约项目用地、减少水资源使用等经济效益;

  (三)全面降低环境信访维稳风险隐患,构建和谐社会;

  (四)其他可体现生态环境效益的指标。

  二、绩效自评报告编制大纲详见附件

  三、相关要求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所有未完成入库评审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按照本通知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2023年度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联系人:沈一青,电话:0755-23911892

  附件:绩效自评报告编制大纲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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