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积极服务企业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资金措施〉的通知》(深环规〔2020〕2号)有关要求,现将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绩效指标需定量说明以下至少一项内容
(一)分析项目产生的主要污染物/特征污染物的减废、减污或降碳效果;
(二)实现降低能源消耗、节约项目用地、减少水资源使用等经济效益;
(三)全面降低环境信访维稳风险隐患,构建和谐社会;
(四)其他可体现生态环境效益的指标。
二、绩效自评报告编制大纲详见附件
三、相关要求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所有未完成入库评审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按照本通知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2023年度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联系人:沈一青,电话:0755-23911892
附件:绩效自评报告编制大纲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