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府办〔2018〕16 号)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关于积极服务企业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资金措施》,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18日
关于积极服务企业 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资金措施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积极服务企业切实解决环保困难,全面夯实“双区”建设基础,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和先行示范区战略部署,牢牢把握《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以专项资金为杠杆,撬动社会资本投入,加快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生态环境事业新格局。
(二)总体目标。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贡献力量。全面夯实生态环境治理基础,持续推广绿色生产生活方式,为落实“十四五”任务、实现先行示范区建设2025年生态环境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阶段性目标奠定基础。
(三)基本原则
——围绕重大战略、坚决服务大局。紧紧围绕粤港澳大湾区、先行示范区建设目标,助力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积极服务企业,主动担当、有所作为,切实帮助解决环保方面的实际困难,优化营商环境。
——聚焦问题解决、着力提升能力。坚持问题导向,生态环境问题在哪里,就把资助资金用在哪里,重点针对当前大气臭氧治理、污染源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工业入园等问题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同时,着力长远,驰而不息推进环境治理及监测技术、生态修复等生态环境治理基础能力项目建设,同步推广绿色生产生活方式,为中长期生态环境质量提升筑牢基础、强化保障。
——坚持绩效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建立科学评判机制,扎实做好全流程绩效管理,精准资助绩效良好项目,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益。始终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以专项资金为杠杆,撬动社会资本投入,形成生态环境事业共建共享社会格局。
二、积极服务企业,切实解决环保困难
(一)加大帮扶企业污染治理。结合我市先行示范区建设2025年生态环境质量目标,加强各类污染源治理,特别是“散乱污”企业监管、点源面源污染防治以及处置涉疫情的高感染性废物等方面,支持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自愿实施的污染处理设施提标升级项目,可按不超过建设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予以支持;支持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自愿实施的污染处理设施更新改造项目,可按不超过建设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予以支持。
(二)支持工业企业入园发展。鼓励已建成投产企业自愿将整体或配套污染车间搬迁入专业产业园,并且配合园区实施统一管理。市生态环境部门结合企业废水排放情况进行补助,按企业原环评批复日排放水量指标,一次性奖励500元/吨;超过50万元的,按50万元奖励。
(三)支持加大建筑施工噪声防治。针对市民关切的施工噪声问题,支持建筑企业采取有效噪声污染防控措施,切实提高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水平,降低噪声对居民生活影响。市生态环境部门可按建设费用的1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予以补贴。
三、聚焦长远目标,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加快生态环境技术发展。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先进技术示范,对污染防治、废物减量和生态环境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可按不超过建设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予以支持。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支持自愿开展的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项目,对效果明显的,可按不超过建设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予以支持。
(六)强化环境治理基础能力建设。对促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完善、监测技术发展、生态环境重点实验室建设和提升生态环境信息化水平的项目,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予以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七)助力环境污染强责险市场化运行。对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市生态环境部门按上年度实缴保费的20%给予补贴。
(八)推动生态环境产业创新发展。支持为生态环境产业提供产学研合作、行业交流、专业培训、技术成果展示、行业调查、专家咨询等服务的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促进创新资源自由流动,推动行业创新发展。可按平台建设运营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予以支持。
四、深化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九)支持企业进一步节能减排。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后减少污染物排放成效显著的清洁生产审核优秀企业,市生态环境部门可给予10万元奖励。
(十)支持企业国际合作共建。鼓励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国际交流合作以及支持环保技术“引进来”和“走出去”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50万元/个的标准予以支持。
(十一)支持全民生态环境教育。进一步提升我市环境教育能力,鼓励各类环境教育场所、环保设施积极开展公众环境教育,推动全市环境教育可持续发展,通过环保专项资金补贴扶持,对环境教育基地、自然学校和环保设施开放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创建补贴,对举办环境教育活动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活动补贴。
五、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因生态环境事业发展变化需要补充或调整扶持措施的,需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本措施涉及的资助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实际资助比例和金额受年度资金预算总量控制以申报指南为准。已申请财政资助项目及政府投资项目,不纳入本资金措施支持范围。
(三)本措施自2020年1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