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针对近期反映较多的“对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企业给予资金补贴”问题,经认真研究,同意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更新改造纳入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资助范围,资助工作要点如下: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可以纳入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资助范围。主要依据: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向:(一)生态环境污染防治”规定,专项资金可用于生态环境污染防治。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第十三条规定,“自动监控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给予补助”。据此,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更新改造纳入“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污染处理设施更新改造项目”资助范围于法有据。
三、企业就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申报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时应补充以下材料:
(一)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或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要求自动监测,主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更新改造的企业:
1.更新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联网证明材料(例如在线监控设备联网证明等);
2.更新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联网证明材料(例如在线监控设备联网证明等);
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日常运行记录及计量校准文件;
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更新改造验收文件。其中,废水自动监控设备验收需满足《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 354-2019要求;废气自动监控设备验收需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要求;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设备验收需满足《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90号)、《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3-2018)要求。
(二)未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且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安装自动监测的,主动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企业: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联网证明材料(例如在线监控设备联网证明等);
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记录及计量校准文件;
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更新改造验收文件。其中,废水自动监控设备验收需满足《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 354-2019要求;废气自动监控设备验收需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要求;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设备验收需满足《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90号)、《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3-2018)要求。
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更新改造可与其他污染处理设施更新改造合并申报,也可单独申报。鉴于年度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额度有限,同一家单位每个资助方向,每年只能申请一次。
五、资金申报所需的其他材料和申报流程按照《2022年度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污染处理设施更新改造项目”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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