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务来源
根据《广东省重点河流水质状况信息发布方案》开展10月重点河流水质监测和评价。
二、监测点位
入海河口布设深圳河河口(退潮)1个断面,重点整治河流布设观澜河企坪、龙岗河吓陂和西湖村、坪山河上垟、深圳河河口(退潮)、茅洲河洋涌大桥和共和村(退潮)7个断面。
三、水质目标
观澜河企坪断面、龙岗河吓陂和西湖村断面、坪山河上垟断面水质控制目标为地表水Ⅲ类标准,茅洲河共和村断面和洋涌大桥断面水质控制目标为地表水Ⅳ类标准,2018年度目标按《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印发2018年广佛跨界河流、茅洲河、练江、小东江和淡水河、石马河污染整治目标和任务的通知》中的标准评价,即茅洲河洋涌大桥断面氨氮、总磷浓度分别控制在3.4mg/L、0.6mg/L以内,茅洲河共和村断面氨氮、总磷浓度分别控制在7.3mg/L、0.8mg/L以内;龙岗河西湖村断面、坪山河上垟断面和观澜河企坪断面水质达Ⅴ类。
深圳河河口断面水质控制目标为地表水Ⅴ类标准,深圳河河口断面2018年度目标暂按《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5年南粤水更清行动重点目标和任务的函》中的标准评价,即深圳河河口断面氨氮低于4 mg/L,总磷低于0.6 mg/L,其余指标达Ⅴ类。
四、评价方法
1.水质类别采用单因子评价,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外的21项基本项目。
2.入海河口选取《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基本项目中除水温、总氮和粪大肠菌群外的21项指标进行超标项目的评价及超标倍数的计算,并列出超过水质目标的前3项指标;重点河流仅评价溶解氧、氨氮、总磷和化学需氧量4项指标是否超标并计算超标倍数,其中,溶解氧计算目标浓度与实际浓度的差值。
3.重点河流综合污染指数计算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基本项目中的氨氮、总磷和化学需氧量3项指标,执行Ⅲ类标准。
五、水质评价
根据《广东省重点河流水质监测与评价方案》、《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5年南粤水更清行动重点目标和任务的函》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印发2018年广佛跨界河流、茅洲河、练江、小东江和淡水河、石马河污染整治目标和任务的通知》,10月重点河流水质状况发布信息见表1。
河流 名称 |
断面名称 | 水质目标 | 水质类别 | 水质 状况 |
超标项目/超标倍数 | 各项指标与上年同期比较(%) | 主要指标综合污染指数 | 综合污染指数与上年同 期比较(%) | 备注 |
观澜河 | 企坪 | Ⅲ | 劣Ⅴ | 未达标 | 总磷/0.08 | 溶解氧(71.31) 化学需氧量(-18.60) 氨氮(-54.38) 总磷(-39.44) |
1.61 | -44.8 | 年度目标为水质达到Ⅴ类。 |
龙岗河 | 吓陂 | Ⅲ | Ⅳ | 达标 | — | 溶解氧(6.08) 化学需氧量(-31.75) 氨氮(-68.19) 总磷(-25.68) |
0.88 | -44.4 | 年度目标为水质达到Ⅴ类。 |
龙岗河 | 西湖村 | Ⅲ | 劣Ⅴ | 未达标 | 氨氮/2.51 总磷/0.95 |
溶解氧(16.94) 化学需氧量(-12.15) 氨氮(0.50) 总磷(13.87) |
3.98 | 3.2 | 年度目标为水质达到Ⅴ类。 |
坪山河 | 上垟 | Ⅲ | 劣Ⅴ | 未达标 | 氨氮/0.27 | 溶解氧(8.90) 化学需氧量(-35.58) 氨氮(-42.27) 总磷(-41.38) |
1.64 | -41.1 | 年度目标为水质达到Ⅴ类。 |
深圳河 | 河口 | Ⅴ | 劣Ⅴ | 未达标 | — | 溶解氧(336.63) 化学需氧量(-11.92) 氨氮(-59.14) 总磷(-22.41) |
1.80 | -46.8 | 年度目标为氨氮低于4mg/L,总磷低于0.6mg/L,其他指标达Ⅴ类。 |
茅洲河 | 洋涌大桥 | Ⅳ | 劣Ⅴ | 未达标 | 氨氮/0.46 | 溶解氧(74.89) 化学需氧量(-58.54) 氨氮(96.05) 总磷(-44.00) |
2.80 | -7.6 | 年度目标为氨氮、总磷分别控制在3.4mg/L、0.6 mg/L以内。 |
茅洲河 | 共和村(左) | Ⅳ | 劣Ⅴ | 未达标 | 溶解氧/1.28 氨氮/0.09 |
溶解氧(80.00) 化学需氧量(-74.42) 氨氮(-60.97) 总磷(-76.40) |
3.93 | -67.6 | 年度目标为氨氮、总磷分别控制在7.3mg/L、0.8 mg/L以内。 |
茅洲河 | 共和村(右) | Ⅳ | 劣Ⅴ | 未达标 | 溶解氧/1.07 | 溶解氧(244.44) 化学需氧量(-55.87) 氨氮(-44.07) 总磷(-67.03) |
3.53 | -54.1 | 年度目标为氨氮、总磷分别控制在7.3mg/L、0.8 mg/L以内。 |
注:
1、茅洲河下游河段为深圳、东莞界河,共和村左、右断面分开评价。
2、所有数据均采用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自测的数据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