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我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提升我市生态环境领域信用管理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是指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本指引规定的程序,对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个人(以下统称“信用主体”)的信用修复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信用修复的审核意见,并提前终止通过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的行为。
修复后的行政处罚信息仍归集、记载于市场主体名下,但不再对外公示,也不再作为失信惩戒依据。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由生态环境部门归集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
二、信用修复的职责分工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认定、归集以及修复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和标准处负责统筹全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完善配套制度,统计和发布信用修复相关信息。
按照“谁处罚、谁修复”的原则,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和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等执法部门负责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开展信用修复。
三、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为3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信用主体可以按照本指引规定程序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自动停止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官网上的公示。
四、信用修复条件
信用主体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提前终止公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3个月已届满;
2.已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3.作出信用承诺;
4.近3年内未发生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等行为;
5.近1年内未被生态环境部门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
前款所称故意不履行承诺是指在生态环境部门信用修复后1年内再次产生同类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信用修复的,生态环境部门不予信用修复。
五、信用修复流程
(一)申请
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当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附件1);
2.“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附件2);申请修复警告、通报批评类或针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的,提交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附件3);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件4)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附件5);
4.已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证明材料(包括:缴纳罚款收据扫描件、已整改的整改说明等)。
申请人可以在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届满前3个工作日内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可采用邮寄或现场提交的方式。申请人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应加盖公章,属于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确认。
(二)受理
生态环境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应当查询申请人的信用报告及行政处罚公示信息,进行形式审查,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出具审核意见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情况复杂或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时限的,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延长处理情况及原因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在申请人提交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对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出具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附件6),告知申请人不予信用修复的理由及依据。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将信用修复审核意见送达申请人。
(四)修复处理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作出同意信用修复的审核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官网终止公示对应的行政处罚信息。
(五)申诉和复核
申请人对信用修复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原修复机构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原修复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修复公示
生态环境部门每月10日前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公示上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情况,包括信用修复名单、申请人提交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信用修复异议受理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信用修复提出异议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予以核实。异议经核查属实的,生态环境部门撤销已作出的同意信用修复审核意见,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恢复公示,同时将恢复公示情况共享信用平台网站。
(七)归档
信用修复完成后,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将信用修复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六、弄虚作假的处理
申请人在申请信用修复时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等行为,一经确认,生态环境部门直接作出不予信用修复审核意见;已经作出同意信用修复审核意见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撤销同意信用修复的审核意见,并将该失信行为信息记入信用主体信用档案。
七、其他
本指引所称“公示期”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本指引所称“同类违法行为”指以同一法律、法规或规章条款项进行查处的违法行为。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指引》(深环办〔2022〕76号)同时废止。
本指引实施后,国家和省、市出台相关规定与本指引规定不一致的,按其规定执行。
附件:1.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
2.“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
3.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
6.行政处罚信息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
7.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构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