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关于光明区2023年3月8日—2023年3月14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信息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相关文件要求,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或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2023年3月8日—3月14日,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共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1份,即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1004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2003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2004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3001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3003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4003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4005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5002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6001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600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现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附件:1.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关于光明区2023年3月8日—2023年3月14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信息清单
2.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关于光明区2023年3月8日—2023年3月14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202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