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相关文件要求,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或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2023年4月18日—4月25日,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共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5份,即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1008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1010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1013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2007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2010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2011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3007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4009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4011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4012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5007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5009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5010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600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现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附件:1.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关于光明区2023年4月18日—2023年4月25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信息清单
2.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关于光明区2023年4月18日—2023年4月25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