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相关文件要求,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或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2023年5月25日—6月6日,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共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1份,即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1023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1024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2025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2027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3015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3017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3018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3020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4022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4024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5016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5017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6008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6011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6014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6016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601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现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附件:1.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关于光明区2023年6月7日—2023年7月3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信息清单
2.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关于光明区2023年6月7日—2023年7月3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202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