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相关文件要求,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或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2023年8月2日—8月31日,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共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3份,即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1033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2036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3023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3024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4027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4030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5019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6020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6022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6025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现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附件: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关于光明区2023年8月2日—2023年8月31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