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相关文件要求,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或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2025年10月10日—2025年10月27日,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共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5份,即深环光明责改字〔2025〕MT6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5〕MT7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5〕FH4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5〕XH11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5〕XH1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现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附件: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关于2025年10月10日—2025年10月27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