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监测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20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违法线索,对深圳市**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该单位在对某公司有机废气处理设施进行采集废气样品过程中,未按照要求开设烟道采样口,直接在废气排放口进行了采样,并出具了监测报告。
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捏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该单位进行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属于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处理结果】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前款规定的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出具的数据、报告等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员分别对原始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数据和信息。”的规定,2023年2月7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处以罚款12万元。
二、未按照规定的排气污染检测方法进行检测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8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系统数据排查发现的异常情况对深圳市**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取该单位现场安装的视频监控、检测过程数据及检验报告,发现该单位2022年9月21日在对粤B****5车辆(驱动方式:后驱)进行检测时,前后使用了两种检测方法,第一次为加载减速法,检测结果不合格,第二次以该车辆驱动方式为“全时四驱”的理由将检测方法变更为自由加速法,检测结果为合格,该单位为上述车辆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根据相关检测规范,粤B****5车辆应适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该单位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的排气污染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的行为。
【处理结果】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的排气污染检测方法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客观真实的检测报告;”的规定,2023年2月21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处以罚款10万元。
三、篡改监测数据、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6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在线监测数据异常情况,联合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对深圳市**精密五金组件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单位污染源在线检测仪器设备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分析检测仪前端废水采样进样管接驳处存在异常人为松动现象,该单位在废水处理过程不稳定或超标时,会擅自对相关分析检测仪废水进样管进行人为拔除并插入事先用矿泉水瓶调好不超标的废水中,干扰分析检测仪的结果。经采样监测,其总排口化学需氧量超标2.06倍,总氮超标0.305倍,总磷超标0.17倍。
【处理结果】
(一)该单位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已对该单位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该单位刑事责任。
(二)该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排放量等许可事项排放污染物,并遵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按照规定编制和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2023年3月1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处以罚款2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