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验先投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7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光明区公明街道李松蓢社区龙大高速公路北面及国有土地地块之间未征转的果园地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某混凝土公司在该地块从事混凝土预拌项目,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生产,项目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经实地勘测,该公司环保申报、审批、验收地块(2470.69平方米)与现状地块(9310.82平方米)仅有0.56平方米重合,其余9310.26平方米现状地块不在申报、审批、验收地块范围内。根据环评名录,该项目需要编制审批类报告表。该公司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审批类报告表且需要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才能实现废气达标排放,但该公司建设项目的废气处理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且不配合调查,复查时该公司建设项目未生产也未提供相关的验收材料。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42万元,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处以罚款9.2万元。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开设产生污染物的餐饮项目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6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红花岭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巡查发现,某饭店正在开展餐饮经营活动,约有10张台有顾客就餐,厨房正在进行食品加工,食品加工过程中会产生餐饮污水,餐饮污水经隔油池后最终流向红花岭水库。经检测,该饭店直接排放的餐厨废水中含有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总氮、动植物油等污染物。
【查处情况】
该饭店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产生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依法责令该饭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复查,发现其仍未改正违法行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依法对该饭店处以罚款25万元,并经坪山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责令该饭店关闭。
三、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6日、12月12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平磨工艺正在生产,平磨废水流入沉淀桶后溢流到地漏口,再通过地漏口流到污水管道。经采样监测,平磨废水沉淀桶内废水总铜的浓度为1.59×103mg/L,总锌的浓度为870mg/L,总镍的浓度为1.30mg/L,悬浮物的浓度为7.35×103mg/L。
【查处情况】
(一)该公司排放的水污染物中重金属浓度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十倍以上,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
(二)该公司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5万元。鉴于该公司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按最低罚款金额处以罚款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