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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第四季度典型案例

  一、重点排污单位使用“COD去除剂”干扰在线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3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重点排污单位深圳市宝安区某铝制品厂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单位废水处理站中设置有漂白水贮存桶,且漂白水贮存桶通过三通管道分别接至该单位废水站标识为“深度反应池”和“MBR反应池”的处理单元。经采样监测,桶内漂白水以及污水处理设施中含有“COD去除剂”的主要成分氯酸盐。

  该单位在废水处理过程中使用氯酸盐,存在干扰水质COD检测的嫌疑。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符合“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入罪情形,宝安管理局依法将有关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2023年6月27日,公安机关对该单位污染环境一案进行立案侦查。

  二、第三方运维单位在运营管理污染防治设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5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查看某环境科技公司对某铝制品公司的《废水在线监测系统运营记录(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校验记录表)》发现,该单位曾在3月1日和4月18日的某个时间段对某铝制品公司进行在线监测系统比对校验,并在校验过程中进行了实际水样试验,但执法人员通过调阅废水站在线监测站房的视频监控发现,实际上该单位运维人员在上述时间段内并未进入废水在线监测站房进行比对,也未到废水总排口进行采集水质样品进行实际水样实验比对。该单位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凭空填写校验数据。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委托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机构运营管理污染防治设施的,由排污单位承担污染治理责任;受委托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运营管理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受委托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宝安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3年10月7日对该单位处以罚款12万元。

  三、环境监测机构伪造监测数据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8日至7月3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组织专家对某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发现该单位出具的688份检测报告涉嫌存在不同程度的弄虚作假情况,包括无采样记录、无分析记录、采样记录及分析记录无采样人、校核人和审核人签名、同一采样人同一时段出现在不同采样地点、同一台采样仪器同一时段出现在不同采样地点等弄虚作假的情形,涉案金额高达三十余万元。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前款规定的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出具的数据、报告等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员分别对原始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数据和信息。”的规定,因其违法所得高达三十万元以上,符合“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023年9月11日,龙岗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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