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五金电子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0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五金电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贮存间内的废开油水空容器、沾染油墨废纸、废油墨空容器、沾染显影液废吸附棉、沾染显影液废棉芯等危险废物,与废纸、废塑料包装袋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合存放。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3月18日,坪山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二、某油墨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14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油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核实,该单位共设有五个废气排放口,其中UV废气处理装置、有机废气排放口、锅炉废气排放口均分别在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补充登记信息中记载,而平版车间集尘机废气排放口、连结料车间集尘机废气排放口未记载在排污许可证。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3月15日,南山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
三、某监理单位未按照要求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监理责任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31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坪山某工程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在工地内堆放时防尘网覆盖不足。该工程监理单位针对前期已发现的该问题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但复查发现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落实整改时,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当天,坪山管理局依法责令该监理单位及时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监理责任,但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施工单位仍未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且该监理单位未能提供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监理责任的证据材料。
【查处情况】
该监理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3月5日,坪山管理局依法对该监理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