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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第四季度典型案例

  一、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夜间超时施工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4日23时0分至9月4日23时38分,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福田管理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设备对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某站围护结构工程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现场正在吊机作业,施工机械为吊机。经查,该项目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批准,不需要连续作业,该工程的实际施工单位为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10月22日,福田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

  二、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9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龙华区福城街道的某搅拌站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户外场地内堆放的砂土无法进行密闭,设置的围挡高度低于堆放物高度,对砂土用防尘网进行了部分覆盖,未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为复查时该单位并未改正违法行为,存在拒不改正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2024年7月26日,龙华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并责令该单位停工整治。

  三、李某某编制的环评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3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光明区光明街道某工业园对深圳市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锂电池加工,设有焊接、喷码、打标和镭雕等工艺。经调查发现,该单位建设项目选址位于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和深圳光明市级森林自然公园和公明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光明片)优先保护单位内,该单位项目选址不符合《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要求,但该单位的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却得出环境影响可行结论。经调查核实,该单位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的编制主持人为李某某。

  【查处情况】

  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2024年9月2日,光明管理局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名义依法对李某某作出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的处罚决定,并依据相关规定对其失信记分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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