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3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17桶废显影液贮存在该公司一楼车间卫生间,废物类别HW16,废物代码:231-002-16,重量为0.3808吨,该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上述危险废物。2024年9月6日,龙岗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复查,该公司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规定并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四章§4.18裁量标准,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于2024年11月20日依法对该单位处以罚款10万元。
【案件启示】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应依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规定设置专门的贮存场所。
二、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弄虚作假、篡改、伪造环境检测数据数据和信息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9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2年11月、2023年3月-7月期间授意员工刘某锋未参与现场采样的情况下在17份报告的采样原始记录表上作为采样人员签字;该公司采样人员刘某淇、赖某帆、邓某铭于2024年4月7日-10日期间在潮州市采集27家企业样品,样品均采用快递方式流转,采样人员事后未如实填写样品流转信息导致共27份检测报告中的样品实际流转交接时间与样品流转单记录时间不一致。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该公司在深圳晚报刊登了环保公开道歉承诺书,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承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十八)项的规定,并参照《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19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4年版)第一章§1.19裁量标准以及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规定》第十二条,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于2025年2月21日对该单位处以罚款7万元。
【案件启示】
从事环境检测的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出具的数据、报告等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员分别对原始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守法自律,规范管理,如实填写原始记录表及相关检测信息。严禁弄虚作假、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数据和信息。
三、某机动车检测机构未按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4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查阅该公司环保监测系统时,发现其于2023年12月13日对车牌号为粤B7***0的柴油车辆进行尾气检测时,该车辆排气管有明显黑烟排放,但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验报告编号:440306332312130858500002)显示该柴油车的检验检测结果为合格。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依据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并参照《〈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19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4年版)》第五章§5.2裁量标准的规定,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于2024年11月18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
机动车检测机构应当压实主体责任,健全内部管理体系,明确岗位职责与操作规范,按照规定的排气污染检测方法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确保检测报告数据客观、真实、准确,严禁擅自放宽检测标准或违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