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生态工程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29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深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宝安分站采样人员对某生态工程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污水收集池内污水溢出流至厂区内雨水篦子,并通过厂区内雨水管网流往大门外厂区外雨水井,然后流至雨水入河口。宝安分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厂区内污水收集池氨氮浓度为370mg/L,超标23.67倍;厂区外雨水井氨氮浓度338mg/L,超标21.53倍;厂区外雨水入河口氨氮浓度为226mg/L,超标15.07倍。
2024年10月9日宝安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复查,该公司污水收集池已进行修复,现场无污水溢流。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关于“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排放量等许可事项排放污染物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参照《〈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19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4年版)》第一章§1.22.1“情节一般”“特别控制区以外的区域”“B类水污染物”“超标10倍以上”“50吨以下”之裁量标准,可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8万元整。
鉴于本案符合《深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深圳市主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环保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30%降低处罚,但减少的罚款金额最多不得超过30万元;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且该公司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已改正违法行为,并在报纸上刊登公开道歉承诺书,宝安管理局于2025年1月10日依法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
本案在企业出具公开道歉承诺书后减轻处罚,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展示了执法的灵活性和人性化。该企业出具公开道歉承诺书,表明其对自身违法行为的反思,向社会公众表达了改正错误的决心,展现出一定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这种积极态度有助于缓解社会公众对企业违法行为的不满情绪,修复企业受损的社会形象。本案也警示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排放量等许可事项排放污染物。
二、某口腔诊所无许可证使用放射装置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8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某口腔诊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口腔CBCT室设有1台口腔CT机,该设备属于III类射线装置,现场设有标识标牌、防辐射衣等安全防护措施,经查阅该单位拍片记录及收费单,CT机有使用记录,未收取费用,但使用期间该单位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2025年1月21日,光明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该公司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光明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根据该法规规定,任何企事业单位在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前必须要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许可,在获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按照许可内容开展相关辐射活动。
三、某机电公司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案
【案情简介】2025年1月9日,光明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某机电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电抗器的生产加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浸漆工艺生产过程中会使用调配后的E57C绝缘油对产品进行浸泡,经对该公司使用的E57C绝缘油进行采样检测显示,E57C绝缘油VOCs含量检验结果为665g/L,超过了《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技术规范》(SZJG54-2017)中电子电气产品及其其他工业涂装行业涂料金属用其他涂料的VOCs含量≤300g/L的规定。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适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并参照《〈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19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4年版)》第十三章§13.8“2次以下”“环境敏感区以外的区域”“限期内改正”的裁量标准,光明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万元。
【案件启示】
企业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依法使用符合标准的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物料,建立完善的物料采购、使用台账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培训,主动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