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医疗机构违规处置医疗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17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医疗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诊所医疗垃圾桶内暂存有少量医疗废物,但现场未能提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转运联单及相关管理台账。
经调查,该医疗机构未与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资质的单位签订处置协议,其医疗废物处置去向、数量及频次难以核实,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存在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隐患。
【查处情况】
该医疗机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规定,根据《深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市环保部门责令医疗卫生机构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由市环保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该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规定,并参照《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裁量标准,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依法对该医疗机构罚款3.5万元。
【案件启示】
医疗废物管理是医疗机构的底线责任,医疗机构必须严守法规要求,与具备资质的单位签订处置合同,规范落实转运联单和管理台账制度。唯有建立全流程合规管理体系,把责任落到实处,才能守住安全防线。
二、某建筑工程公司向水体排放油类物质案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29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检查发现某公司存在向水体排放油类物质的行为,采样人员按照采样规范对乳化沥青储罐、乳化沥青储罐旁雨水沟各采集水样一份送检。根据《监测报告》,乳化沥青罐和罐旁雨水沟样品检出化学需氧量分别为7.08×104mg/L和6.46×104mg/L,根据《材料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涉案乳化沥青成分主要包括石油沥青,属于油类物质。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12裁量标准,应处罚款15万元。鉴于该公司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在深圳商报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且与市生态环境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同时履行了生态损害赔偿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5万元的决定,对该公司减少罚款4.5万元。
【案件启示】
严守环保法规红线,杜绝向水体排放油类等禁止性污染物,是企业不可逾越的底线。日常生产经营中,企业需强化全流程环境风险管控,针对储罐等关键设施做好防渗漏、防溢流措施,避免产生环境污染问题。
三、某当事人将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出租给他人从事水源保护区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12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塑胶科技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核实,该公司的生产经营地址位于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但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现场核查发现该单位生产工艺包括丝印、喷油等,现场有丝印机等设备数台,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气、废水、危险废物等污染物。本案当事人某房东将案涉物业租赁给该单位用于生产经营。
【查处情况】
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出租给他人从事本条例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的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将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出租给他人从事本条例禁止的污染饮用水源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19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4年版)》§4.5之裁量标准,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依法对该当事人处以罚款8万元。
【案件启示】
房东将水源保护区内物业出租用于禁止类经营活动,将构成共同违法。此举推动房东在出租时主动审查租户资质,从源头杜绝污染风险。同时,执法部门采取“房东租户并治”的新策略,显著提升了执法效能与威慑力。通过同时对提供场地的房东与违法经营的租户追责,有效破解了违法者“打游击”的困境,大幅增加其违法成本,构筑了水源保护区的严密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