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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第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涉重金属类)

  为强化生态环境法治震慑,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近日梳理5起涉重金属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涵盖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通过暗管违法排放污染物、在收集贮存过程中违规排放工业废水、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资质单位处置等典型违法行为,现予以公布。

  案例1: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基本情况:某五金制品公司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主要从事五金电镀生产,产生含总锌、总镍、总铬、六价铬、总银等重金属的废水。2024年8月4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无法提供总氰化物纸质原始监测记录。经查,该单位日常仅由废水站人员用快速测试的方式估算浓度并拍照留痕,未按许可证要求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后续复查虽补充部分记录,仍缺失雨水排放口pH值、悬浮物及含银废水监测台账,并以“无下雨未监测”为由规避“每日监测”要求。

  查处情况: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排放量等许可事项排放污染物,并遵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按照规定编制和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四项及参照《〈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19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4版)》第一章§1.3之裁量标准,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于2025年1月2日依法对该公司罚款4万元。

  案件启示:企业必须严格履行重金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按许可证载明的手工监测频次、手工测定方法等要求开展手工监测,严禁以快速检测替代规范监测、以拍照留痕代替原始台账。要充分认识重金属累积性、难降解的环境风险,杜绝贪图简便、敷衍了事,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可控,切实履行法定环保义务。

  案例2:未遵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

  基本情况:某五金制品电镀加工厂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类别对象,其主要污染工艺为镀镍。根据排污许可证的自行监测要求,该加工厂须对厂界无组织废气每半年进行一次监测。2025年3月18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厂2024年仅开展了一次厂界无组织废气自行监测,不符合频次要求。同时,其执行年报中填报的自行监测结果与实际《检测报告》不一致,属于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浓度。

  查处情况:该加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排放量等许可事项排放污染物,并遵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按照规定编制和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四项并参照《〈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19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4年版)》第一章§1.3之裁量标准,2025年9月12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罚款5万元。

  案件启示:企业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要求,按时、按频次开展无组织废气自行监测,严禁减少监测频次、虚报瞒报监测数据。要规范内部环境管理,强化监测数据与执行报告的审核把关,杜绝信息失真。

  案例3:在收集、贮存过程中排放工业废水

  基本情况:某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五金生产,主要工艺为剪板、冲压、机加工、打磨等。2024年12月3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大水磨床设备底部有水管连通至隔壁洗手间,该水管有破损,磨床内的工业废水经水管破损处流入围堰内,最后汇入茅洲河。

  查处情况: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严禁在收集、贮存、运输过程中排放工业废水”的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八项及参照《<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4年版)》第一章§1.12之裁量标准,2025年3月31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

  案件启示:企业应高度重视生产设备与废水管路的日常巡检维护,严防管道破损、渗漏导致含重金属废水外排。含重金属废水具有生物累积性、毒性持久且危害不可逆,必须从源头杜绝通过生活污水或破损管路流入外环境。

  案例4:通过暗管违法排放污染物

  基本情况: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设有1台研磨清洗机,内有石头及五金冲压件,研磨机连接有1条软管。2024年9月30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依法完善环评手续,未按含重金属废水排放要求建设配套治理设施,也未办理相应排污许可证。该公司实际生产时研磨清洗工序产生的清洗废水未经处理直接经市政污水管网排放至某水质净化厂。根据检测结果显示,部分元素排放指标未超现行限值,但排放废水中包含典型重金属污染物镍,其具有累积性、难降解性,直接排放会长期污染地表水、地下水等水源,危害水生生态系统及人体健康。

  查处情况: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及第三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以及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并参照《<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19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4年版)》第一章§1.20之裁量标准,2025年2月28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罚款25万元。

  案件启示:企业必须依法完善环评、排污许可手续,严禁以隐蔽方式规避重金属污染治理义务。含重金属废水必须配套治理设施,严禁未经处理直排市政管网。企业要摒弃侥幸心理,落实主体责任,做到废水全收集、全处理、达标排放,切实防范环境风险。

  案例5: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

  基本情况:某化工公司主要从事环保水性清洗剂、胶水、新材料、有机溶剂等产品的分装加工,主要工艺为分装。2024年12月17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部分生产原料因长期存放导致过期,经某再生资源公司负责人介绍联系,将过期原料售卖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某纸制品加工场进行处理。经鉴别,相关疑似废有机树脂物质被判定为危险废物。这些危险废物中除含有毒有害有机成分外,通常还可能含有铅、镉、铬等重金属成分,具有较强的环境迁移与渗透特性,易在水土环境中长期残留累积,超出环境自身消纳能力,对区域生态环境安全形成潜在威胁。

  查处情况: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并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四章§4.15裁量标准,2025年4月25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罚款66万元。

  案件启示:企业必须严格规范危险废物管理,严禁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资质单位处置。过期原料、废有机树脂等含重金属及有毒有害物质,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严防造成水土长期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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