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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第二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涉选址经营类)

  为强化生态环境法治震慑,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近日梳理3起经营选址类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涵盖违反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在无专用烟道商住综合楼内新建油烟餐饮项目、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等典型违法行为,现予以公布。

  案例1:未执行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规定案

  基本情况:2025年5月15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陶瓷制品加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现场有滚动研磨机、振动研磨机等设备数台。经核实,该公司位于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处于光明科学城和凤凰先进制造业园区区域环评划定的农田保护评价单元内。根据《光明科学城和凤凰先进制造业园区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规定,该公司的建设项目属于农田保护单位功能布局中禁止建设的项目。

  查处情况: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未纳入重点项目名录的建设项目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执行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有关规定”的要求。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并参照《〈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4年版)》§1.6裁量标准,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6万元。

  案件启示:基本生态控制线是企业选址必须坚守的“第一道防线”。企业在项目立项之初,应将“生态准入”作为首要前提,主动查询并严格遵守“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要求,切勿在禁止区域内违规建设项目。

  案例2: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案

  基本情况:2025年12月10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餐饮店进行执法检查。该餐饮店位于商住综合楼内,经营现址楼宇未配套设立专用油烟管道,裙楼二楼为停车场,三楼为平台,平台以上为居民住宅。现场检查时,该餐饮店正常营业,使用炭炉进行烧烤,烧烤产生的油烟经店内烧烤车油烟净化设备处理后,通过自行安装的烟道排放至店门口招牌处排烟口后排出室外。2025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限期通过加装专用烟道、调整经营项目、终止经营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或搬迁至可设立的经营场所等方式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1月13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该餐饮店仍在从事烧烤服务并产生油烟,经营现址楼宇仍未配套设立专用油烟管道。

  查处情况:该餐饮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并参照《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等8部配套裁量标准(2024年版)》§26.3.9裁量标准以及《<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4年版)》§13.23裁量标准,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依法对该餐饮店处以罚款3万元,并对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责令关闭。

  案件启示:商住综合楼“楼下开店、楼上住人”,在没有配套专用烟道的情况下开设油烟餐饮项目,是城市居民身边常见的环境污染“烦心事”。餐饮经营者选址时务必确认经营场所是否合规,避免因选址不当造成投资损失,甚至面临关停风险。

  案例3:在饮用水源保护地新建排放污染物项目案

  基本情况:2026年3月17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通过无人机巡飞及现场勘察发现,某文化旅游公司在位于大鹏新区南澳街道某区域存在土石开挖及场地平整作业行为,地表及山体边坡裸露,现场有一台挖掘机进行施工作业。经核实,该区域位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相关建设项目在施工及运营过程中会产生噪声、扬尘、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等污染物。

  查处情况: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规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并参照《〈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4年版)》§4.3裁量标准,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5万元。

  案件启示:饮用水源保护区是生态红线的“高压线”,任何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均被严格禁止,建设单位应主动避让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从源头杜绝违法建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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