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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第三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涉自动监控类)

  为强化生态环境法治震慑,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近日梳理6起涉自动监控类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涵盖排污单位未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第三方运维单位弄虚作假、监测单位伪造监测数据等典型违法行为,现予以公布。

  案例1:排污单位未安装液位检测装置,人为控制采样频次

  基本情况:2025年12月,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对某线路板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排放口未安装液位检测装置,采样器的液位控制线被接至站房外的一个手动开关处,由操作人员通过开关开合控制采样器是否采样。经调取采样器记录,发现过去十日期间,每日8:00—12:00时段采样记录均显示为“采样失败”,其余时段正常。该公司称原因为采样器水泵故障。此外,执法人员还发现该公司丝印车间楼顶废气治理设施中活性炭吸附单元已饱和,出现“倒挂”现象,即废气处理设施出口浓度高于入口浓度。

  查处情况:该公司未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和在线视频监控设备,接入市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终端并确保正常运行:(一)重点排污单位”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四项并参照《〈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19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4版)》§1.10裁量标准,应处以罚款6万元。此外,该公司未按规定使用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依法应处以罚款3万元。综上,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9万元。

  案件启示: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切实履行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和维护的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完整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视频监控及配套装置,确保具备全时段、全流程监控能力。同时,确保已安装设备正常运行,不得以人为方式干扰采样。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运维单位维修,同时采取人工采样等方式保留数据,确保监测不间断、数据可追溯。

  案例2: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及混合采样器

  基本情况:2025年8月20日及9月3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医院进行检查。该医院系罗湖区重点排污单位,已取得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证,设有污水站两座,建设污水处理设施2套,安装在线监测设施2套并已联网。经查,该医院委托某公司提供污水处理设施和在线监测仪器维保、环境监测等服务。现场检查发现,该医院两座污水站的站房内及采样口区域均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两座污水站CODcr在线分析仪未配置混合采样器。

  查处情况:该医院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和在线视频监控设备,接入市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终端并确保正常运行:(一)重点排污单位”的规定。鉴于该医院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该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并参照《〈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19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4年版)》§1.10裁量标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依法对该医院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自动监测设备的规范化配置是排污单位履行环境管理义务的重要环节。部分早期建成的排污单位因未主动跟踪技术标准更新,设备配置长期滞后于现行规范,对第三方运维机构亦未有效监督,因而导致违法风险。最终即使免于罚款,也将耗费大量行政管理成本和自身整改资源。排污单位应建立自动监测设施常态化合规审查机制,及时跟踪标准更新,定期自查自纠,不能以委托第三方为由免除主体责任。

  案例3:运维单位通过实施注水、更换水样等行为弄虚作假

  基本情况:2026年3月11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汕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发现某商贸公司在线监测数据波动异常。经查明,某欣环境技术公司作为该商贸公司污水处理站的运营单位,为使在线监测数据达标,实施了以下弄虚作假行为:一是2025年11月至12月期间,多次向综合排放口DW001在线监测设备及采样泵附近的集水槽注入自来水,改变采样区域水质环境;二是2026年1月,利用COD在线监测设备重启时暂停监测分析的功能,通过采样管上加设的可断开软管,将原定监测水样替换为自来水与二级沉淀池废水的混合液体进行监测分析,改变监测样品性质。

  查处情况: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运营其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并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环境保护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并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28裁量标准,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汕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7.75万元。

  案件启示:第三方运维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如实开展运营服务。以注水稀释、更换水样等方式弄虚作假,严重破坏监测数据真实性和自动监控系统的公信力,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强化监管,严厉打击各类弄虚作假行为。

  案例4:运维单位通过伪造季度校验记录弄虚作假

  基本情况:2025年9月5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到某油库开展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控系统检查,该系统的运维单位为某金环境技术公司。现场检查时系统正常运行,该公司提供了2025年8月27日10:10—11:40开展季度校验的记录。但经查阅现场监控录像,前述时间段内该公司运维人员并未到达现场开展校验工作。

  查处情况: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委托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机构运营管理污染防治设施的,由排污单位承担污染治理责任;受委托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运营管理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受委托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参照《〈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19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4年版)》§1.11裁量标准,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6万元。

  案件启示: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校验必须实地开展,严禁编造作业时间、伪造校验台账。第三方运维机构应严守技术规范,杜绝弄虚作假。视频溯源等监管手段可精准甄别纸面记录与实际不符的行为,相关企业切勿心存侥幸。

  案例5:监测单位通过编造采样原始记录伪造监测数据

  基本情况:2026年4月,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对某排污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委托的某安检测公司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经查,2026年1月,该检测公司接受委托为该排污公司开展废气、废水、噪声等项目的自行监测,其中DA002喷漆废气排放口臭气因子浓度需在1天内监测4次。2月26日开展采样活动,原始记录表上载明的采样时段为当日10:44、14:47、18:47、22:47。但执法人员调取对应时段监控视频发现,实际仅在14时至16时之间开展了采样,未在10:44、18:47、22:47时段采集样品。2026年3月,该公司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该检测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出具的数据、报告等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员分别对原始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及第三款“严禁弄虚作假、篡改、伪造或者致使篡改、伪造相关数据和信息”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十八项并参照《〈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19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4年版)》§1.19裁量标准,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

  案件启示:在原始记录表中编造采样时间、频次等信息,属于弄虚作假行为。环境监测原始记录表上的信息均属于环境监测数据,无论是否造成实质性环境危害后果,一经查实即构成违法并面临行政处罚。

  案例6:监测单位通过噪声监测时间重叠伪造监测数据

  基本情况:2025年9月29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深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龙岗分站工作人员到某技术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调阅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及相关原始记录、仪器打印单,发现现场监测人员于2025年5月20日使用同一台多功能声级计,在16:21-16:31时段于某企业西南面厂界、16:25-16:35时段于西北面厂界进行噪声监测,两个点位的监测时间存在重叠,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针对前述检测报告,该公司已于2025年10月24日在《深圳商报》登报公告作废,并重新编制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出具的数据、报告等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员分别对原始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及第三款严禁弄虚作假、篡改、伪造或者致使篡改、伪造相关数据和信息”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十八项并参照《〈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19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4年版)》§1.19裁量标准,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

  案件启示:采样过程具有可追溯性,任何弄虚作假行为在视频监控、GPS轨迹、电子留痕等信息化手段面前都将无所遁形。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采样与分析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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