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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第二季度典型案例

  一、未依法备案,擅自投入生产、经营或使用案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13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XX管理局(以下简称“XX管理局”)到A公司处进行执法检查,发现A公司正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现场未产生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执法人员对A公司法定代表人徐X进行了调查询问,徐X明确承认该公司并未编制环评文件;后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及A公司经营地址进行了查阅比对,认定A公司的建设项目属于“备案类”项目且该项目地址属于环境敏感区范围。

  A公司未依法备案,擅自投入生产、经营或使用案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实施告知性备案”。

  【处理结果】

  1.2018年11月13日,XX管理局向A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未依法备案,擅自投入生产、经营或使用的违法行为。

  2.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第四十条第二款、《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五版)》第二章2.2裁量标准的规定,XX管理局对A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

  二、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3日至1月8日,B公司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XX管理局(以下简称“XX管理局”)的委托,对XX管理局辖区范围内的15家企业进行了环境监测。1月10日,XX管理局对前述《监测报告》进行复核时,发现其中3份《监测报告》存在署名的现场采样人员不具有上岗证、监测中使用的部分设备已过检定有效期等情形,导致监测数据存在失实。

  B公司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

  【处理结果】

  1.2019年1月11日,XX管理局向C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违法行为。

  2.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适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二条的裁量标准,XX管理局对C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15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XX管理局(以下简称“XX管理局”)执法人员对C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C公司正在从事生产活动,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总排口有废水排出。

  执法人员对总排口外排废水进行了收集采样,监测结果显示:C公司所排废水中磷酸盐浓度为1.85mg/L,超过其持有的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排放标准(磷酸盐:0.5mg/L)。另,C公司持有的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其废水日排放量为75吨,检查时C公司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废水实际日排放量。

  C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排污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并遵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

  【处理结果】

  1.2018年2月21日,XX管理局向C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适用《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五版)》第六章§6.4.1裁量标准的规定,XX管理局对C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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