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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18年第四季度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一、未安装油烟净化设备无组织排放油烟案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3日,某区环保水务局执法人员对A小吃店(经营者系冯XX)进行执法检查。A小吃店主要经营炒菜、快餐,经营面积约30平方米,店内设有1个炒炉。现场检查时A小吃店正常营业,现场正在炒菜,店内有顾客用餐;厨房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其他设备,产生的油烟经抽风机收集后经管道排放至地面,执法人员未对前述油烟进行采样监测。经核实,区环保水务局在此次检查前未收到关于A小吃店的信访投诉。                      

  A小吃店未安装油烟净化设备直接排放油烟的行为,是一种无组织排放行为,依据《饮食业油类排放标准》(GB18483-2001)5.1的规定应视为超标排放。该超标排放油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处理结果】

  1. 2018年6月13日,某区环保水务局对A小吃店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直接排放油烟的违法行为。

  2.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五版)》第七章§7.7裁量标准的规定,某区环保水务局对A小吃店作出罚款人民币五千元的处罚决定。

  二、未经环保部门允许擅自解除查封案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7日,某区环保水务局执法人员到B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B公司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污染环境(此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检查当天,执法人员依法对B公司生物质锅炉电闸和锅炉房铁门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

  6月26日,某区环保水务局执法人员对B公司进行复查,发现B公司已将生物质锅炉电闸及锅炉房铁门上的封条撕毁,现场未发现使用生物质锅炉。

  B公司未经环保部门允许擅自解除查封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特区环保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查封,不得擅自隐匿、转移、变卖、损毁、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物品”。

  【处理结果】

  1.2018年6月26日,某区环保水务局向B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擅自解除查封的违法行为。

  2.根据《特区环保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某区环保水务局对B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二万元的处罚决定。

  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使用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超过排放标准案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16日凌晨,某区环保水务局协同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对C酒吧进行检查,发现C酒吧正处于经营状态,二楼KTV有5间包房正在消费,每间包房内均设有两台音响、一台电视机和一台点唱机。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C酒吧门口红线外1米处对KTV经营产生的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结果为60分贝。

  经核查得知:1、C酒吧仅在夜间经营,昼间不对外营业;2、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的通知》(深府[2008]99号)的规定,C酒吧所在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3、根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对3类声环境功能区噪声限值的规定,C酒吧夜间排放噪声的限值为55分贝。

  C酒吧作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其使用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超过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特区噪声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加工维修等商业经营场所和卡拉OK厅、歌舞厅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使用设备、设施产生噪声的,其边界噪声值或者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的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处理结果】

  1.2018年7月19日,某区环保水务局向C酒吧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噪声超过排放标准的设备、设施。

  2.根据《特区噪声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某区环保水务局对C酒吧作出罚款人民币三万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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