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邮箱 无障碍关怀版手机版 扫码访问手机版 数据开放数据发布繁體智能机器人 本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 > 主题服务 > 专题专栏 > 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公示 >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 事后环节 > 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及典型案例

深圳市2018年第三季度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一、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25日,某区环保水务局执法人员对A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A公司正在生产,其注塑、吹塑、喷油工艺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通过管道再经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处理后排放;搪胶工艺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通过管道抽至楼顶直接排放,未接入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经核实,A公司主要从事玩具的生产加工,该公司有办理环保批文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根据该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及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显示,其厂房面积约为50000平方米,主要生产工艺为打浆、注入模具、搪胶、喷油(干喷)、植发、塑胶料配色、注塑、吹塑、布料裁剪及车缝、充棉、绣花、装配、检验、包装;其中注塑、吹塑、搪胶、喷油工序将产生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 总烃),要求采用等离子技术和活性炭吸附处理技术对有机废气进行处理,污染防治措施包括集气罩、抽风机、排气管道、等离子废气净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A公司位于非环境敏感区,A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中A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区环保水务局对A公司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搪胶工艺等产污设施进行了查封。

  2.2017年8月25日,区环保水务局向A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依法责令其改正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三版)》第八章§8.6的规定,区环保水务局对A公司作出罚款13万元的处罚决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区环保水务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3日,某区环保水务局执法人员对B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B公司正在进行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处理铬酸废气)的风机设备有运转,现场pH测试该公司废气处理设施加药箱内的液体显示弱酸性。执法人员对加药箱内液体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加药箱内液体的pH值为6.3;执法人员未对该公司现场产生的废气进行采样。B公司位于非环境敏感区,B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处理结果】

  1.2018年1月3日,区环保水务局向B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依法责令其改正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条第(三)项、《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四版)》第八章§8.4的规定,区环保水务局对B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条第(三)项、《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四版)》第十三章§13.1的规定,区环保水务局责令B公司限制生产一个月。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区环保水务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未实施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案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7日,某区环保水务局执法人员到某项目工程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工程三个施工营地(工区)安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营地内有工人居住,设有食堂、厕所。经核查,该项目施工方为C公司,该公司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取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中均载明“该项目施工营地应当安置在水源保护区外有城市排水管网的区域”。执法人员未对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进行监测。

  2018年6月20日,某区环保水务局执法人员到某项目工程处进行复查,发现该该工程三个施工营地(工区)仍安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营地内仍有工人居住。C公司未实施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处理结果】

  1.2018年5月17日,区环保水务局向C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依法责令其限30日内改正未实施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违法行为。

  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五版)》总则第十三条和第九章§9.2的规定,区环保水务局责令A公司停止建设并处以罚款人民币40万元。


相关附件

相关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