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经许可擅自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案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18日0时35分,深圳市生态环境局XX管理局(以下简称“XX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辖区内某工地仍处于施工过程中,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的休息。接到举报后,XX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刻赶往工地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工地正在进行夜间施工,施工过程产生了大量环境噪声。经查明,该施工现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为A公司所有。
执法人员对A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进行了调查询问,李X明确承认该单位尚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作业证明。另经核实,A公司近一年已有两次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
A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在中午或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二)按照正常作业时间开始施工但是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三)因道路交通管制的原因需要在指定时间装卸、运输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废弃物的;(四)抢修、抢险、应急作业的”。
【处理结果】
1、2019年6月18日,XX管理局向A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未经许可擅自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2、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XX管理局对A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处罚决定。
二、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并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7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XX管理局(以下简称“XX管理局”)执法人员对B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所从事的主要业务为以较低价格收购其他工厂的废机油,经过滤、搅拌、稀释等过程后制成成品脱模剂出售。执法人员经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了详细比对,废机油的废物代码为HW08,属于危险废物。
经进一步核实后发现,B公司仅办理了营业执照,但尚未取得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又查明,该公司现场此前处置了废机油约4.65吨,共从中获取纯利润8万元整。
B公司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处理结果】
1、2019年8月8日,XX管理局向B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第一章§14.3裁量标准的规定,XX管理局对B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4万元的处罚决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XX管理局在处罚决定作出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案
2019年7月25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XX管理局(以下简称“XX管理局”)到C公司处进行检查,发现C公司正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流入市政管网。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C公司所取得的排污许可证进行了比对,发现该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为2013年5月6日至2013年11月6日,C公司并未提供新申领的有效排污许可证。另,执法人员对C公司所处区域进行核查后,认定C公司位于特别控制区范围内;但因检查现场不具备采样监测条件,执法人员并未对C公司擅自排放的废水进行监测。
A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处理结果】
1、2019年7月25日,XX管理局向C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刻改正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2、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第一章§1.1.1裁量标准的规定,XX管理局对C公司作出罚款30万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