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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第二季度典型案例

  一、通过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25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XX管理局(以下简称XX管理局)执法人员对A公司进行检查,A公司主要从事电解电容产品的生产,设有订卷、含浸、组立、清洗、套管、老化等生产工艺。现场检查时,A公司正在从事生产活动,清洗车间内设有3个清洗槽,清洗槽内的废水通过排水管道流至A公司的厕所内,并直接流出厂外。监测人员对A公司排放废水进行采集监测,结果显示A公司排放的废水pH值为10.57,悬浮物为114mg/L,化学需氧量为2.4×10³mg/L,总磷为34.2mg/L,均超过了A公司应执行的排放标准,已经严重污染环境。

  A公司通过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禁止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的规定。

  【处理结果】

  1、XX管理局向A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XX管理局依法对A公司处以罚款55万元。

  3、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该案适用移送行政拘留标准,XX管理局在作出决定后依法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二、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增设生产工艺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9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XX管理局(以下简称XX管理局)执法人员对B公司进行检查,B公司主要从事五金件的生产,主要生产工艺有超声波清洗、烘干、真空镀膜、检验、包装。现场检查时,B公司正在从事生产活动,执法人员通过核对B公司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发现B公司于2018年9月至10月增设了退镀槽2个,退金槽2个,清洗桶9个,清洗槽28个,超声波清洗机3台,真空镀膜机4台,自动过水线1条,并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

  B公司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增设生产工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或者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审批”的规定。

  【处理结果】

  1、XX管理局向B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B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XX管理局依法对B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

  三、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使用案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13日,深圳市XX管理局执法人员对C公司进行检查,C公司从事珠宝加工,设有电金、熔金、执模、镶石、清洗、抛光等工艺,电金过程中产生的酸雾通过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经查,C公司未能提供环保批复和废气处理设施的环保验收资料,该公司建设项目和环境保护设施于2015年3月建成投入使用。

  C公司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处理结果】

  1、XX管理局向C公司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C公司完善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手续。

  2、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第十七章§17.7裁量标准的规定,XX管理局依法对C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并对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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