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批先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6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XX管理局(以下简称XX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程某经营的电镀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程某经营的加工厂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擅自建设含电镀、清洗等工艺的生产加工项目。现场检查时该加工厂电镀车间处于加工状态,清洗废水通过7楼阳台经管道直接排放至厂区下水道,流至化粪池。经采样监测,结果显示:电镀车间废水经下水道流入化粪池前处总铜超标636.7倍、总镍超标16499倍、六价铬均超标163倍;电镀车间废水经下水道流入化粪池处总铜超标89.67倍、总镍超标2879倍、六价铬超标380倍。
程某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或者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审批”和《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禁止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的规定。
【处理结果】
1、XX管理局依法对程某经营的电镀厂予以查封;
2、XX管理局依法对程某未批先建的行为处以罚款45万元;
3、程某因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且重金属超标十倍以上,涉嫌环境污染犯罪,XX管理局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已对程某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二、通过从污染物处理设施中间工序引出水污染物并直接排放废水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29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XX管理局(以下简称XX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在废水处理设施的“综合废水收集池”设置有口径为120mm的塑胶外通管道,连接厂界外污水井。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进行生产加工,“综合废水收集池”内废水正在经上述塑胶管道向外环境排放废水。经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厂界外污水井氨氮超标1.65倍、化学需氧量超标78.56倍。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禁止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
【处理结果】
1、XX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处以罚款50万元。
2、该案适用移送行政拘留标准,XX管理局依法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处理。
三、未按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数据监测数据失实案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4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XX管理局(以下简称XX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某样品的CODcr、氨氮、总磷未添加固定剂;某样品未按照要求分装,色度、氨氮、浑浊度装于同一样品。2.多份检查报告存在以下问题:(1)工业废气有组织排放监测仅采集一个样品,采样时间为10分钟;(2)厂界噪声为非稳态噪声,仅监测一分钟;(3)有组织废气监测采样时间为5分钟,只采集一个样品;(4)无组织排放废气丙烯腊监测时间为20分钟;(5)低浓度颗粒物采样时间为10分钟,采样体积为199L。上述问题均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3.现场发现氨氮、CODcr、总磷的某样品满瓶,但CODcr、总磷分析的原始记录已完成样品分析(取样量为28ml)。根据专家现场核查结果,该单位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行为。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
【处理结果】
XX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处以罚款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