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市某五金加工厂从污染物处理设施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2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五金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证,该厂直接通过软管将活性炭吸附池的废水抽到总排口进行排放,未经过曝气池曝气处理,属于从污染物处理设施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执法人员在该厂总排放口和吸附池采集了水样并送检,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和石油类分别超过排污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11.1倍和5.45倍。
该厂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禁止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的规定。
【处理结果】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处以50万元罚款,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适用行政拘留。
二、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件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4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对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主要涉水工艺为振动研磨,使用的原辅材料为自来水和除油粉,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废水经墙脚白色PVC管排入大楼东南侧雨水管道,采样人员在该公司振磨区域地面存水处和雨水管道截断截面处各采集废水样品一套,结果显示该单位多项排污指标超过排污许可浓度,打磨区地面存水区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9.39×103mg/L(限值为110mg/L,超标84.36倍),总铜浓度为1.55×103mg/L(限值为1.0mg/L,超标1549倍),总锌浓度为830mg/L(限值为3.0mg/L,超标275.67倍),悬浮物浓度为6.71×103mg/L(限值为100mg/L,超标66.1倍);《监测报告》(报告编号:WSD202100332)显示该单位雨水管道截断截面处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730mg/L(限值为110mg/L,超标5.64倍),总铜浓度为324mg/L(限值为1.0mg/L,超标323倍),总锌浓度为192mg/L(限值为3.0mg/L,超标63倍),悬浮物浓度为880mg/L(限值为100mg/L,超标7.8倍)。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禁止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的规定。
【处理结果】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处以罚款100万元;该公司通过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含铜、锌等有毒物质,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已于8月12日移送公安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据公安机关反馈,已经对相关人员实施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