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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第一季度典型案例

  一、利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6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XX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排放口的pH监测探头被套有塑料套,该单位利用此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来避免因pH值信号波动大而引起在线监测数据出现异常。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处理结果】

  1.2021年10月11日,XX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40万元。

  2.该单位的行为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行政拘留情形,XX管理局已于2021年11月26日移送公安行政拘留。

  二、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也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渗漏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1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XX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水质净化厂反映管网进水异常情况后,利用生态环境智慧管控平台,结合异常因子、异常时段和管网逻辑关系,并启动溯源系统进行追踪和研判,发现XX科技公司厂区内混合污水井、B7栋东南侧雨水沟、B7栋北侧雨水沟有液体流动并流向市政雨水管网中,经检测废水pH呈酸性,总铜严重超标,浓度为1103mg/L(超标2205倍)。经溯源发现,该单位楼顶放置废桶的房间有绿色液体流出,废桶内存放有含铜废泥、含铜废液,存放区域已做防雨淋措施,未做防渗漏、防腐等措施,渗漏液体经楼顶雨水管道流至厂区内雨水沟。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处理结果】

  该单位总铜超标十倍以上,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该单位涉嫌环境污染犯罪,XX管理局将把相关证据材料依法移送至XX公安分局作进一步处理。

  三、违法排污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2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XX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水质净化厂反映管网进水异常情况后,利用宝安区生态环境智慧管控平台,结合异常因子、异常时段和管网逻辑关系,并启动溯源系统进行追踪和研判,发现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科技电子厂厂区内西南角污水井内有一股液体从该污水井内的墙壁冒出。经对厂区内西南角污水井、厂外工业废水排放井、厂内污水井1、厂内污水井2各采集水样一套,结果显示厂外工业废水排放井的总铜为159mg/L(超标158倍),厂内污水井1中的pH值为4.1、总铜为241mg/L(超标240倍),厂内污水井2的总铜为268mg/L(超标267倍),厂区内西南角污水井的总铜为366mg/L(超标365倍)。经对渗漏点进行开挖溯源,发现该单位一楼车间排水沟防腐层破损,导致车间废液渗漏至厂区内污水管网,最终排出厂外。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排放量等许可事项排放污染物,并遵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按照规定编制和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

  【处理结果】

  该单位总铜超标十倍以上,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该单位涉嫌环境污染犯罪,XX管理局将把相关证据材料依法移送至XX公安分局作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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