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批先建拒不停止建设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8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执法人员到XX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单位生产设备正在安装,未投入生产,主要工艺为烘烤、搅拌、过筛、除磁、包装,原材料为生产线上挑选出来的磷酸铁锂电池废正极片。根据《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该单位该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审批。经核实,该单位已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未报审批。坪山管理局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建设。2022年1月6日,坪山管理局进行复查,复查时该单位正在安装生产设备,仍未停止建设。
【所涉法律法规规章条款】
违反条款:《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处罚条款:《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或者经审查后未予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一)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
1.2022年2月14日,坪山管理局对该单位处以罚款15万元。
2.该单位拒不停止建设,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项“送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的”的规定,该案属于适用移送行政拘留案件,坪山管理局于2022年4月29日将案件材料移送坪山公安分局。
二、通过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8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执法人员对XX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大门口一雨水井内有一根白色PVC管从井壁内延伸出,并有水从该水管排出。执法人员利用示踪剂溯源,发现该白色PVC管排出的水是该单位生产时产生的研磨废水。
【所涉法律法规规章条款】
违反条款:《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以及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处罚条款:《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排污单位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稀释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处理结果】
1.2022年4月6日,坪山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处以罚款20万元。
2.该单位通过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属于适用移送行政拘留案件,坪山管理局于2022年4月21日将案件材料移送坪山公安分局。
三、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5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执法人员到XX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7台在线监测仪正在运行,现场组织检测公司对该单位在线监控仪器设备进行比对监测,比对结果显示该单位镍比对结果不合格。
【所涉法律法规规章条款】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处理结果】
2022年4月20日依法对该单位处以罚款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