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广东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粤环发〔2021〕6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服务“六稳”“六保”,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编制依据
(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
(二)《广东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粤环发〔2021〕6号)
(三)《深圳市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实施方案》(深环执法〔2021〕54号)
二、定义
本指引所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是指本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确定、调整,对符合条件纳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下称“企业”),采取减少现场检查、加强帮扶等正向激励措施的企业名录。
三、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本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或应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对符合正面清单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开展正面清单纳入、公示、调整、备案、信息维护等管理工作。
四、工作原则
(一)应纳尽纳。全市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或应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符合纳入条件的均可纳入正面清单管理。
(二)应退必退。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应带头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出现违反规定应退出情形的,须及时启动退出程序,将其移出正面清单。
(三)无事不扰。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应遵守规定的检查方式和频次,做到无事不扰。同时,根据需要加强指导帮扶、正向激励,让自觉守法企业受益。
(四)规范管理。严格按规定对正面清单企业实施管理,遵循纳入、移出程序,对确有必要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的,按规范启动和实施现场检查,不得随意增加检查频次和提高检查要求。
五、纳入条件
在适用范围内,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管理:
(一)清单发布前,两年内环境信用评价连续评为“绿牌”的企业。
(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满足“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环保手续齐全,污染防治设施齐备且正常稳定运行。
2.守法状况良好,近两年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3.落实环境应急管理和风险防控措施,近两年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4.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5.按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具备合规有效的远程可视可查的非现场执法检查条件。
(三)其他要求
1.鼓励将与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污染物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小微企业或主动开展污染防治绩效和风险防控能力评估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
2.筛选正面清单企业时,应结合辖区产业结构、环境容量、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监管执法能力等要素。正面清单内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类和简化管理类企业总数原则上不超过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企业总数的20%。
3.鼓励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不具备非现场检查条件的企业,通过加装相关设备设施接入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后,主动申请纳入正面清单管理。
六、不纳入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纳入正面清单管理:
(一)涉及生活垃圾集中焚烧、危险废物(含医废)集中处置、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集聚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的企业。
(二)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等级的企业。
(三)近两年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或被依法追究责任的企业。
(四)上一评价周期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为“红牌”的企业。
(五)近五年存在恶意偷排(含倾倒固废)、篡改台账记录、逃避监管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存在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企业。
(六)其他不适宜纳入的情形。
七、纳入流程
工作流程:
(一)申请(推荐)。各管理局负责受理企业自主申请或依职权自主筛选,同时接受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的推荐。申请(推荐)纳入正面清单企业应提交《深圳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申请核查表》(以下简称《申请核查表》)。
(二)核查。辖区管理局在收到《申请核查表》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提交核查意见。管理局可根据需要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开展辅助核查,在提交核查意见时附第三方机构或专家核查意见。
(三)审核。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简称“执法支队”)应在收到管理局报送的《申请核查表》和企业名单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间,但不超过3个工作日。
(四)征求意见。执法支队对拟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名单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的意见。
(五)公示。执法支队正式发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前,应当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微信公众号或本地媒体等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
1.企业名称、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编号(排污登记编号)、排放的主要污染物;
2.正面清单有效期。
3.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投诉邮箱和电话。
(六)承诺。拟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管理局组织辖区相关企业签订《深圳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守法承诺书》(以下简称《守法承诺书》)。《守法承诺书》一式三份,企业、管理局和执法支队各执一份。
(七)发布。公示期满后1个工作日,执法支队将纳入正面清单管理企业名单在市生态环境局官网(meeb.sz.gov.cn)发布。
(八)报备。在正式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执法支队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名义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九)通知。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名录由执法支队根据申请、核查情况进行动态更新,适时按批次发布。各管理局将辖区内正面清单企业纳入日常监管,并在“双随机”系统中予以标注。
八、移出流程
清单内企业不再符合纳入条件或其他应当移出的情形的,执法支队应将其移出正面清单企业名录,辖区管理局将该企业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并通知当事企业。执法支队每季度汇总全市各区移出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在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向社会公开。
工作流程:
(一)移出审核。清单内企业出现移出情形的,由辖区管理局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深圳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移出审核表》并报执法支队。
(二)支队审核。执法支队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执法支队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企业退出正面清单的审核工作。
(三)如无疑问,予以确认,执法支队按流程公示、报备和更新正面清单名录并通知管理局等部门落实相关监管要求。
(四)如有疑问,执法支队组织进一步核查,如核实该企业确需移出的,予以确认,并按流程公示、报备和通知。如经核查无需移出的,则将核查意见反馈辖区管理局。
九、执法检查
(一)管理局应将正面清单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列入年度执法任务与计划,严格按规定检查频次,通过信息化平台和移动执法系统实行非现场监管执法,做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二)在正面清单有效期内,管理局组织对辖区内清单企业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式”指导帮扶,督促企业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三)非现场检查频率要求
1.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类企业每半年开展一次非现场检查,一年检查不超过两次。
2.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类企业每年检查一次。
3.排污登记类企业按“双随机”工作中一般污染源的检查频次要求进行。
(四)差异化监管措施:
1.对正面清单企业原则上不进行现场检查。清单内企业被列入我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各类环保专项行动、专项检查范围的,以在线监控、用水用电监控、工况监控、视频监控、无人机、无人船、走航车、遥测遥感、厂界外区域空气环境监测、厂界外污水管网水质监测、查阅企业公开信息等非现场方式开展检查。
2.执法人员根据需要对正面清单内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前,应取得本级执法机构负责人的同意。
3.对清单内企业非现场检查发现环境违法线索的,由企业开展自查,限时提交书面自查报告和佐证材料。经审核后确需赴现场调查核实的,执法人员应向本级执法机构负责人报告后开展现场检查。
(五)正面清单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辖区管理局应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1.涉及环境违法被媒体曝光、群众投诉、上级交办以及其他部门移送的环境问题线索的。
2.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或环境事件的。
3.对于正在发生或判定可能即将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立即开展现场检查,并在任务结束后向本级执法机构负责人报告。
4.其他确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的情形。
十、激励措施
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积极采用表彰奖励、专项资金补助、企业信用评级等方式,对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给予鼓励和帮扶,并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激励:
(一)审慎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和限制生产、停产整
治措施;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
予行政处罚;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初次环境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四)优先列入生态环境部门有关评优评奖活动;
(五)优先列入治污绿色企业、示范企业、环保专项资金扶持等生态环境服务绿色通道;
(六)优先推荐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参选优秀企业、劳动模范等各类先进称号;
(七)其他激励措施。
十一、工作要求
(一)各管理局应明确分管局领导、牵头科室负责人、业务经办人对接该项工作,加入深圳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政务微信群。各管理局建立辖区正面清单企业帮扶微信群,推送工作动态,部署工作任务,做到精准帮扶、指导及时。
(二)各管理局每月5日前向执法支队报送上个月《深圳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情况汇总表》,执法支队汇总后每季度组织将相关企业名单按规定流程发布。
(三)各管理局每年12月10日前评估本辖区正面清单落实情况,总结工作成效,分析存在问题,完善监管措施,拟定下年度工作计划报执法支队。
(四)正面清单内企业有效期满前3个月,各管理局应对辖区原清单内企业按照本指引第五条规定重新进行审核、报备。
(五)执法支队根据需要调度各区正面清单企业数量、差异化监管措施、立案查处、减免处罚、指导帮扶等情况,梳理工作亮点和典型案例,并报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