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要求,加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落实污染源监管执法任务,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和绿色低碳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筹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聚焦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目标,针对污染源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执法,针对突出问题和重大部署开展“利剑行动”专项执法,针对突发事件和投诉举报开展“应急处置”响应执法,“严”字当头、稳中求进,在不断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的同时,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强化指导帮扶,落实正面清单管理,开展差异化、说理式柔性执法,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推动我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主要任务目标
(一)日常执法方面。加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管理,确保每月、每季度按时保质100%完成“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任务。
(二)专项执法方面。落实《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执法“利剑七号”行动方案》所部署的各项执法任务,持续以高压态势,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100%立案查处。
(三)响应执法方面。落实响应执法任务,实现全流程线上闭环、及时响应,确保国发平台、智慧环保平台、涉VOCs企业工况监控任务100%核查、执法、反馈。
(四)移动执法应用方面。规范使用移动执法系统,实现执法人员到岗率以及移动执法系统使用率、现场检查信息上传率、数据上传活跃率、案件录入率100%,每月人均执法检查记录不少于5条。
(五)优化执法方式方面。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推动重点工业污染源“红黄牌”销号率100%;推动“小废水”企业100%安全收运处置和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设备;原则上以非现场方式开展正面清单企业执法;开展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执法承诺书签署率达100%;实现由现场执法向非现场执法的转变。
(六)移动源执法方面。开展移动源监管执法,100%完成2023年“深圳蓝”下达的路检路查、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任务,100%完成“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的油站油库油气回收、环检机构、用车大户执法任务。
(七)环评与排污许可执法方面。开展环评与排污许可证“一证式”抽查,推动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企业100%实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红黄牌”销号率100%。
(八)企业信息披露监管执法方面。开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监管执法,推动企业临时和年度环境信息100%依法披露。
(九)行政执法数据管理方面。实现广东省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双公示平台、官网“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栏目、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深圳法治政府信息平台按时录入率、按时公开率、填报正确率100%。宝安、龙岗、龙华、坪山、光明区每月上报典型案例不少于2宗,罗湖、南山、福田区每月上报不少于1宗,盐田、深汕、大鹏区每季度上报典型案例不少于1宗。
(十)执法稽查方面。执法支队按季度对各管理局及执法人员的执法任务完成情况开展执法稽查,执法稽查问题整改率达100%。
三、执法计划
(一)日常执法计划(共6项)
按照省、市“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各管理局在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在广东省生态环境量化监管平台(简称“省平台”)的污染源和执法人员名录库中按规定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按计划逐月开展执法检查,每月完成季度任务总数的35%,严格按照时序进度推进以下工作。
1.一般污染源执法检查计划
每季度在省平台中按当季参与执法检查人员总数的2.5倍抽取一般污染源生成执法任务,全年抽查一般污染源任务总数不少于执法人员数量的10倍。(责任单位:各管理局)
2.重点污染源执法检查计划
根据我局公布的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将重点排污单位在省平台中设置为重点污染源,每季度抽取不少于25%的重点污染源生成执法任务,原则上全年抽查一遍。(责任单位:各管理局)
3.建设项目执法检查计划
对于纳入省平台污染源名录库中的建设项目,每季度按2.5%的比例抽查重点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全年抽查比例达10%以上;对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参照一般污染源的比例抽查。(责任单位:各管理局)
4.差异化监管对象执法检查计划
特殊监管对象。将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黄牌或红牌、受到举报3次以上(含3次)的污染源、涉VOCs C级企业列为特殊监管对象。各管理局及时对以上四类污染源进行梳理,确定特殊监管对象名录,在任务抽取前完成名录更新,将抽查比例在原有抽查比例的基础上提高一倍。正面清单企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时,针对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原则上全年只查1次且以非现场方式开展执法检查。(责任单位:各管理局)
5.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计划
每季度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中主动发起或参与部门联合抽查行动,根据已抽取的任务类型,会同辖区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污染源随机抽查工作。按月开展检查,全年联合抽查任务数量不少于任务总数的10%。(责任单位:各管理局)
6.移动源双随机抽查计划
对柴油车用车大户、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加油站和储油库等3项涉移动源执法事项在我市率先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模式。柴油车用车大户的重点名单,每季度抽查比例不少于25%,一般监管名单每季度抽查比例不少于2.5%;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加油站和储油库的重点名单,每季度抽查比例不少于25%,一般监管名单每季度抽查比例不少于12.5%。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执法规范要求,按抽查计划在移动执法系统完成检查任务。(责任单位:执法支队、各管理局)
(二)专项执法计划(共12项)
围绕“利剑七号”行动,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建立污染源管控清单和销号台账,推动生态环境执法目标任务落地见效。
1.开展碳排放权交易执法行动
依据《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对深圳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进行检查。一是4月15日前对2022年度碳排放报告及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报告提交情况开展检查。二是6月30日前对2022年度碳排放报告及第三方核查机构碳排放核查报告开展一次专项检查。三是9月15日前对按时足额完成2022年度履约情况开展检查。(责任单位:气候处、除深汕外的各管理局)
2.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执法行动
年底前按照三年全覆盖的部署制定年度清单式执法方案,明确检查内容和步骤安排,严厉查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排查许可排放限值执行标准与“三线一单”相应分区管控要求不一致的排污单位,督促其变更排污许可,推动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企业100%实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责任单位:执法支队、各管理局)
3.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行动
一是每季度组织一次深圳市重点工业企业VOCs执法监管攻坚行动。二是每季度对全市电厂和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开展一次执法检查。三是针对新开办、中大型以及信访投诉相对集中的环境敏感区域餐饮企业每季度开展一次餐饮油烟专项执法行动。四是统筹市住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对全市搅拌站、渣土外运码头、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以及在建工地每季度开展一次扬尘治理联合执法行动,同时对工地的非道移动机械一并进行检查。五是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专项执法行动,落实“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警部门实施处罚”机制,全面实施道路机动车排放非现场执法。六是在5-11月臭氧污染高发期开展油气回收专项执法行动。(责任单位:执法支队、大气处、各管理局)
4.开展水污染防治专项执法行动
一是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入河(海)排放口专项执法行动,重点针对国考、省考断面一级支流涉及的排放口、涉重金属因子超标和在线监测数据反复超标的排放口以及市政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异常排放口所覆盖的区域组织溯源追踪执法。二是针对全市598家涉水重点监管企业,每季度开展一次集中式执法行动,重点查处废水处理设施工艺缺失、处理能力不足、废水未分类全收集、废水偷排、漏排、超标排放、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管理台账不规范、偷排、漏排、超排等环境违法行为。三是每季度开展一次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查处海上非法倾倒废弃物、船舶油污水和生活污水非法直排入海、废水超标排放、非法采砂洗砂洗泥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执法支队、自然处、水处、各管理局 )
5.开展噪声污染防治专项执法行动
一是联合市住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每季度组织不少于一次联合执法行动,对全市在建工地落实噪声防控“八个必须”工作要求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二是5-6月份联合市公安局、教育局、住房建设局、城管和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和水务局组织开展中高考环境保障专项执法行动,加大对影响考试的建筑施工工地的执法检查力度。三是在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或会议期间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专项执法行动,降低噪声信访投诉量。(责任单位:执法支队、各管理局)
6.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执法行动
一是九月底前对我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0 吨及以上的或持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重点产废单位开展一次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专项执法检查。二是年底前对全市铅蓄电池制造、皮革鞣制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和电镀等工业企业开展一次全覆盖检查。三是针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含点位)、重点排污单位、重点产废企业、饮用水水源地、工业污染防治设施、废弃危化品安全处置等重点监管企业和部位,9月底前开展一次环境安全和应急管理执法监督检查。(责任单位:执法支队、固废处、各管理局)
7.开展自然生态专项执法行动
一是每半年对年度内纳入《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和本年度发现的未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存在开工建设迹象的地块各开展一次执法检查;年底前,完成对全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一轮次执法检查。二是每半年对全市46家放射源使用单位开展一次核与辐射专项执法检查。(责任单位:执法支队、自然处、核安处、各管理局)
8.开展打击弄虚作假专项执法行动
一是每半年组织一次对环境监(检)测机构、环评编制机构、建设单位、排污单位及运维单位专项执法抽查,重点检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抄袭编造、引用的监测数据与原始监测报告中的数据不一致等行为,严厉查处自主验收报告伪造或篡改关键信息、关键内容缺失、验收结论错误等典型情形,严格检查排污单位的监测数据传输是否异常、质控样比对是否合格、监测报告是否真实等。二是12月底前,对纳入2023年环境信息披露企业的信息披露工作开展一轮次监督检查。(责任单位:执法支队、法规处、污管处、固废处、审批处、气候处、核安处、监测中心站、生态监测站、各管理局、环科院)
9.开展区域联防共治、生态环境联合交叉执法行动
推进广州、深圳生态环保领域“双城联动”,深化区域大气、危废污染联防联控。完善深圳、东莞、惠州和中山等市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加强生态环境监管,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和交叉执法,联合治理茅洲河、观澜河、龙岗河流域跨界污染,加强大气、危废污染联防联控,杜绝出现因建筑废弃物非法转移、倾倒或恶臭气味扰民问题发生群体性信访投诉事件。(责任单位:执法支队、各管理局)
10.开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联合行动
组织开展打击水污染、土壤污染、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妨害生态环境管理行为、涉生态环境领域黑恶势力等违法犯罪行动,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震慑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执法支队、各管理局)
11.开展工业园区污染源环境执法行动
针对包装印刷、表面涂装、橡胶塑料、家具制造等易滋生“散乱污”的涉气行业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执法行动。加强“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确保发现一家、整治一家、动态清零。推动“小废水”企业信息化监管,防范企业偷排直排行为。(责任单位:执法支队、污管处、各管理局)
12.其他专项执法行动
根据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的部署以及环境突发事故应急、挂牌督办、重大舆情、重大涉访涉诉、上级交办等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开展临时性执法检查工作。同时,在开展各项专项执法行动中,加强环境执法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工作,同步梳理造成或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件线索,及时移交辖区管理局开展筛查、启动索赔。(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
(三)响应执法计划
按照网格定人员、闭环定流程、任务定事项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执法要求,实现全流程线上闭环,通过移动执法系统、环境网格管理系统自动分拨,执法人员接收所属网格内突发事件、信访投诉、交办事项、监控异常、事后督办等执法任务,及时在系统查看任务情况,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程序进行核实、调查,并对事件进行处理,按时提交检查记录,充分利用系统,提高执法效能。(责任单位:执法支队、各管理局)
(四)执法稽查计划
执法支队按季度对各管理局及执法人员的执法任务完成情况开展执法稽查,其中,第一季度重点稽查内容为建设项目规范化管理情况,第二季度重点稽查内容为排污许可证证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第三季度重点稽查内容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规范性情况,第四季度重点稽查内容为“利剑七号”专项执法任务落实情况。每次稽查完成后对稽查情况及时通报,稽查结果作为执法履职评价和执法机构规范化评分的重要依据。同时,不定期对水、大气、噪声、固废等各类专项执法行动,上级批转、群众反映强烈或屡查屡犯的生态环境违染等重点案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稽查。(责任单位:执法支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认识计划性执法的重要性,根据优化营商环境和“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科学统筹日常监管和专项执法等所有检查任务,对标对表制定本单位年度生态环境执法检查计划,有序开展各项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工作,杜绝多头重复执法,确保完成年度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
(二)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要求
落实《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推进生态环境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各管理局和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坚持为民执法、规范执法、科学执法和柔性执法。一是按要求落实“观察期”制度,对符合“观察期”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其1至3个月的执法“观察期”;二是落实减免责清单制度,对符合清单内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减免处罚和不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不在清单内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是落实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制度,对符合条件公开道歉并完成整改承诺守法的企业,按规定予以从轻处罚;四是严格落实执法承诺书制度。(责任单位:执法支队、各管理局)
(三)强化规范执法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执法过程中按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移动执法系统,确保案件查处过程可溯;在“双随机、一公开”任务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公示抽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立案调查应在行政处罚系统中发起,案件调查结束后通过系统送法制部门审查。(责任单位:执法支队、各管理局)
(四)优化检查方式
原则上所有生态环境领域的计划性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方式进行,包括日常监督管理检查、日常监督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及部门联合检查等活动。一是对于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移送案件的检查对象,应先核实当前季度是否有重合的“双随机、一公开”任务,有则纳入“双随机、一公开”一并优先开展检查;二是专项执法的检查对象如与“双随机、一公开”任务检查对象存在重合的情况,应将任务合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任务;三是涉及重点污染源的执法对象,直接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任务,不再另行开展专项执法。若临时性专项执法计划,参照上述规则,梳理去除重复检查任务,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和“综合查一次”要求。(责任单位:执法支队、各管理局)
(五)强化信息报送
各管理局根据上级部门相关工作要求认真部署,明确各项执法行动的分管领导和责任人,按时完成各项任务、及时填报“双随机、一公开”月报和专项执法行动检查台账、实时掌握行动进展情况。执法支队每月开展“一抽查、一评估、一通报”的督导工作,对各管理局执法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抽查,督促按时完成各项执法任务;对各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任务、各专项任务完成情况及结果公开情况在执法形势分析会上通报。(责任单位:执法支队、各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