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贯彻落实《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工作指引(第一批)的通知》(粤环办〔2023〕4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关于印发〈2023年深圳市生态环境领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放管结合、宽严相济,在新区生态环境领域全面推行“随机之外无检查”“清单之外无事项”“平台之外无运行”“尽职之外无追责”的监管理念,加强对污染源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健全随机抽取污染源、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结果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提升污染源检查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提升执法效能,将有效帮扶企业贯穿执法工作全过程,同时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以高水平环境执法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规范管理“两单三库”
一是将“广东政务服务网”上公开的行政处罚事项中存在主动型普遍性执法检查(如专项整治行动)的事项全面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根据我局实际情况动态调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联合抽查事项清(即“两单”)。部门联合检查事项清单的总事项不应低于全部随机抽查事项的10%。
二是根据监管执法职责,结合我局实际,在广东省生态环境量化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对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和专家库(以下简称“三库”)进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完成执法人员与检查对象之间的关联。
三是结合历史抽查情况,将在深圳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上建立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以下简称“两库”)进行动态更新,并及时清理不再使用的“两库”数据。对于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检查对象,必须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填写该检查对象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便于系统匹配信用等级并进行重合对象的识别和融合。(牵头科室:执法科)
(二)科学制定抽查工作计划
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结合重点民生实事、信访舆情焦点、投诉举报热点、违法违规领域等情况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原则上,对信用良好(如信用评级为A+、A)的非重点监管对象“无事不扰”,探索采取“事件触发式”监管,当出现举报投诉、转办交办等线索的时候才上门;对信用风险一般(如信用评级为B)的监管对象,按照总量3%-5%的比例进行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如信用评级为C、D)的非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按照总量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抽查。计划应包含本部门内部抽查以及跨部门联合检查,联合计划占比应不低于年度总计划的10%。(牵头科室:执法科)
(三)落实日常随机检查
1.重点污染源抽查计划
对纳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的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及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标注出新区的重点污染源并及时纳入检查对象库。每季度抽取不少于12.5%的重点污染源生成执法任务。(牵头科室:执法科)
2.一般污染源抽查计划
对纳入深圳市固定污染源信息管理系统、广东省环境执法监管指挥平台两个系统,且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按照一般源进行抽查管理。每季度在省平台“随机摇号”板块中按当季参与执法的在岗在编执法人员总数的2.5倍抽取一般污染源生成执法任务。(牵头科室:执法科)
3.特殊污染源抽查计划
对两年内存在生态环境严重违法问题、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评价等级低(红牌或D级)、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重点监管对象或一般监管对象,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特殊监管对象纳入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更新我局特殊监管对象库。每季度对相关企业的抽取比例不低于25%。(牵头科室:执法科)
4.建设项目抽查计划
对于纳入省平台污染源名录库中的建设项目,每季度按2.5%的比例抽查重点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全年抽查比例达10%以上;对其他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参照一般污染源的比例抽查;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的建设项目,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特殊监管对象纳入标准,每季度相关项目最低抽查比例为2.5%。(牵头科室:执法科)
5.涉移动源抽查计划
按照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的相关工作安排,开展涉移动源的抽查工作。对于柴油车用车大户,按照每季度不少于25%的比例抽取重点监管对象,按照不少于2.5%的比例抽取一般监管对象;对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加油站和储油库,按照不低于25%的比例抽取重点监管对象,按照不少于12.5%的比例抽取一般监管对象。(牵头科室:执法科)
6.入海排污口抽查计划
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海排污口,按照每年不低于20%的抽查比例抽取重点监管对象;对于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入海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按照每年参与执法并负责海洋环境监管的在岗在编执法人员总数的2倍抽取一般监管对象;对于近两年存在生态环境严重违法问题、周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评价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标或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管对象,按照每年不低于30%的比例抽取特殊监管对象。(牵头科室:执法科,配合科室:环境管理科)
7.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抽查计划
对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按照每季度不低于5%、每年不低于20%的抽取比例生成执法任务,对于移出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需在移出名录一年内通过专项随机抽查等方式至少开展一轮抽查。(牵头科室:执法科,配合科室:环境管理科)
8.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抽查计划
对于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按照每季度不低于25%的比例生成执法任务。(牵头科室:执法科,配合科室:大鹏分站)
(四)开展专项抽查检查
依据各类执法任务需求,不定期开展随机专项监督执法检查,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在省平台抽取被检查对象、匹配检查人员,定向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牵头科室:执法科)
(五)开展联合抽查检查
在日常随机抽查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检查事项和工作需要,按照“谁主管、谁发起、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主动发起或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双随机联合抽查,并通过市平台抽取检查对象、匹配检查人员,确保部门联合“一单两库”、抽查计划、抽查结果等信息全过程录入市平台,抽查结果应在检查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情况录入市平台并及时进行公示。每季度应在第一个月开始开展联合抽查工作,按季度推进,原则上主动发起的联合抽查任务主要在季度双随机任务中抽取,并确保全年主动发起和配合其他部门开展的联合抽查任务总数不少于双随机抽查任务总数的10%。(牵头科室:执法科)
三、工作措施及工作安排
(一)日常工作
1.年度工作
按照相关指引和本方案的要求开展我局随机监管工作,全年分四个季度落实摇号抽取、实施检查、填报信息、依法查处、公开结果、填报季报等工作。总结评价全年双随机监管工作,提出新年度工作思路和部署。(牵头科室:执法科)
2.季度工作
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库”的信息更新,完成执法人员与检查对象之间的“关联”,确保抽查无遗漏,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内在省平台完成摇号抽查。
在季度末100%完成全季度随机抽查任务。在每季度双随机检查任务结束后13个自然日内,在省平台导出全季度任务台账并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公示。(牵头科室:执法科)
3.月度工作
按照规定的时序进度开展各项执法检查工作,确保每月完成35%的季度任务。在每批次双随机任务检查结束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在省平台导出台账,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市平台上公示。(牵头科室:执法科)
(二)现场检查工作
对排污单位的现场检查,以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为核心,重点围绕环评审批情况、竣工环保验收情况、“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排污口规范化情况、废气废水排放合规性情况、固废处理处置情况、自行监测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情况、执行报告情况、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情况、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情况等开展检查。(牵头科室:执法科)
对建设项目的现场检查,重点围绕环评审批情况、建设项目进展情况、竣工环保验收情况、“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等开展检查。(牵头科室:执法科)
对入海排污口的现场检查,重点围绕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防污治污的措施和设施情况,污水是否流入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是否开展自行监测,污水是否达标或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入海排污口是否设置在低潮线以下,设置、启用时间是否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确立之后等开展检查。(牵头科室:执法科,配合科室:环境管理科)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现场检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防治义务落实情况为检查重点,兼顾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有可能产生污染的环节。(牵头科室:执法科,配合科室:环境管理科)
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现场检查,重点围绕监测活动开展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数据失实或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行为等开展检查。从报告发放登记表中随机抽取或根据有关线索调取监测报告,不得由被检查机构自主选取监测报告用于检查组的抽查。重点检查所抽取报告的可追溯性,核对报告与原始记录的对应关系,关注人员、仪器设备、标准物质、试剂耗材、监测方法、仪器图谱、监测对象、场所和环境条件等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理性。(牵头科室:执法科,配合科室:大鹏分站)
(三)非现场执法工作
开展随机抽查时,针对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其他符合非现场监管执法条件的检查对象,原则上全年只查一次且以非现场方式开展执法检查。
非现场检查任务转为现场检查任务,须按照规定程序申报,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开展现场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得对执法正面清单企业开展现场检查。(牵头科室:执法科)
(四)任务去重工作
原则上所有生态环境领域的计划性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及部门联合抽查等。一是对于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移送案件的检查对象,应先核实当前季度是否有重合的双随机抽查任务,有则纳入双随机一并优先开展检查;二是专项执法的检查对象如与双随机抽查任务检查对象存在重合的情况,应将任务合并,纳入双随机检查;三是涉及重点源的专项执法对象,直接纳入双随机抽查任务,不再另行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若为临时性专项执法计划,参照上述规则,梳理去除重复检查任务。
按月、按季度梳理统计重合、重复的检查任务,建立清单,根据任务类型合并或去除任务,实现“综合查一次”,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牵头科室:执法科)
(五)移动源抽查工作
根据2023年深圳市生态环境执法计划,进一步完善智慧环保平台双随机抽查系统,从第三季度开始,将移动源与其它污染源一并按季度开展抽查工作。(牵头科室:执法科)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健全组织架构,成立工作小组,明确双随机工作分管领导、牵头科室负责人和经办人,加强工作统筹,积极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确保双随机工作扎实推进。
(二)完善创新机制
提高政治站位,将双随机工作作为生态环境执法基础性工作落实。在检查任务完成后及时总结,针对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措施。结合网格化执法监管工作等提出新思路,不断创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
(三)强化监督考评
科学统筹,抓好落实,严格监督,保质保量完成双随机监管各项工作,确保双随机问题发现率、立案率、后续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达到相关工作要求。
(四)加强信息报送
及时报送日常信息,梳理典型案例、工作亮点,总结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广泛宣传双随机工作的政策、进展和成效,营造政府公正监管、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