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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修改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各管理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深圳重要讲话和对深圳工作重要批示精神,强力推进营商环境改革,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效防控环境监管执法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局对《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及其说明(见附件1、附件2)。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2019年7月22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订或废止,或对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新的规定的,我局将及时修订;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附件:1.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

  2.关于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的政策解读

  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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