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建设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22〕1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生态环境部门对采取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免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定《深圳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强制清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22年6月10日起施行。
附件:深圳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强制清单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