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环规〔2024〕3号
各有关单位:
为指导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有效防范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实际,我局制定《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等8部配套裁量标准(2024年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等8部配套裁量标准(2024年版)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等8部配套裁量标准(2024年版)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