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新区)环保水务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新修订《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规范、公正开展环保执法,科学、合理、统一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效防控环境监管执法廉政风险,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委对《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四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有效期为两年,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订或对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新的规定的,我委将及时修订;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径向我委政策法规处反映。
附件:1.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四版)
2.关于《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四版)》的解读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201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