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环保水务局、新区城建局,委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
为全面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严格、规范、公正开展环保执法,科学、合理、统一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效防控环境监管执法廉政风险,结合我市工作实际以及《深圳市茅洲河流域环境监管执法行动方案(2016—2017年)》(深人环〔2015〕676号)的相关要求,我委对《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三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本标准有效期为两年,期间如有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对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新的规定,及时修订;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径向我委政策法规处反映。
附件:《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三版)》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201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