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新区城建局,委属各单位、机关各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环境行政处罚行为,统一环境行政处罚量罚标准,保障各级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的通知》(环发[2009]24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粤环[2011]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环境行政处罚工作实际,我委对《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进行了全面修订,并经市法制办审核备案。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2013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