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代履行程序,依法追缴代履行费用,有效遏制污染环境及破坏自然资源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履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逾期不履行法定或者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第三人代替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向当事人收取代履行费用的执行方式。
第三条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各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代履行实施工作。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各执法部门包括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各区管理局、深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等有执法职责的机构。深圳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负责统筹、指导代履行实施工作。
第二章 代履行实施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依法实施代履行:
(一)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限期消除污染、恢复原状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后仍不履行。
(二)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后仍不履行。
(三)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后仍不履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委托第三人实施代履行的,执法部门应与第三人签订书面合同,且第三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第三人与案件无利害关系。
(二)第三人具有实施代履行的条件和资质。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立即实施代履行:
(一)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其他危害环境的紧急状况,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减轻或者清除污染、减少损失的;
(二)被查封扣押的设施或物品具有危险性需要立即处置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代履行实施程序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代履行实施,执法部门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依法完成调查程序,调查、收集涉案行为相关证据。
(二)下达要求当事人履行相应义务的责令履行义务决定书。
(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应在责令履行义务决定书到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履行义务催告书,要求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开展义务履行工作。
(四)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应在经催告书催告的到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代履行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五)代履行实施的三个工作日前,应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代履行前催告书,要求当事人在代履行实施前履行义务,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六)经代履行前催告仍不履行义务的,按照代履行决定书要求组织实施代履行,并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到场监督。
(七)代履行实施完毕,应制作代履行现场笔录,并由在场监督的执法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需要立即实施代履行的,执法部门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现场调查取证并制作立即实施代履行决定书,立即实施代履行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标的以及代履行人。
(二)按决定书要求组织实施代履行并派至少两名执法人员到场监督。代履行实施后两个工作日内补办立即实施代履行决定书的审批手续。
(三)代履行完毕,应制作代履行现场笔录并由在场监督的执法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见证人共同签名或盖章确认。
第四章 代履行费用追缴程序
第九条 代履行费用追缴是指行政机关或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第三人代替当事人履行义务后,由行政机关向当事人追索代履行费用的程序。
第十条 代履行费用根据人工、设备材料等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执法部门先行垫付,并依照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第十一条 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履行实施和费用追缴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代履行费用有异议的,执法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费用成本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代履行费用追缴,执法部门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代履行实施完毕后,应在二十日内合理计算代履行费用支出并制作代履行费用缴纳告知书。代履行费用缴纳告知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费用和依据等。
(二)当事人对代履行费用无异议的,应在申辩到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代履行费用追缴决定书。代履行费用追缴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费用和依据、缴纳方式和时间、不缴纳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
(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代履行费用追缴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代履行费用的,在上述期限届满后,及时制作代履行费用追缴催告书,要求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缴纳代履行费用。
(四)经催告后当事人仍未缴纳代履行费用的,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关于“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代履行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法律文书,除有特别要求外,执法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十五条 代履行实施完毕并已收取代履行费用后,执法部门应制作代履行结案表并经审批后进行单独归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