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等规定,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举行了《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听证会,听取了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回应了各方问询,现将听证会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为进一步优化行政执法方式,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局组织起草了《“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为保障该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特组织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二、听证会举办时间及地点
听证会举办时间:2025年7月31日15:00到16:00。
听证会举办地点:深圳市中民时代广场B座1816会议室。
三、听证会参加人员
(一)听证主持人(1名)
王洪涛,工作单位: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二)听证陈述人(1名)
彭亮,工作单位: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三)书记员(1名)
王少岩,工作单位: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四)听证代表(7名)
人大代表:郭瑞霞
专家学者:任婷、黄晓阳
企事业单位代表:林昌民、符馨月
市民代表:赵艳玲、许晓虹
(五)听证参加人产生方式
我局于2025年7月1日在官网发布了《“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听证会的公告,经过自愿报名和单位推荐,最终确定听证会参加人。
四、听证会基本情况
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15:00在深圳市中民时代广场B座1816会议室就《“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举行听证会,由1名听证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和书记员均到场;听证代表应到9人,实到7人,符合行政听证相关规定。
按照听证议程,听证会工作人员首先核实了到场人员情况,并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读了听证会纪律及会议议程。听证陈述人对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进行了陈述。到会的听证参加人对听证事项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和观点,并向听证陈述人提出了相关问题。听证陈述人对听证参加人的质询、意见以及建议进行一一回应,并作出详细说明。在辩论阶段,听证参加人未提出辩论要求,各听证参加人也未提出总结性意见。最后,听证主持人进行了最后总结并宣布听证结束。
五、各方听证代表主要意见及反馈情况
(一)各方听证代表主要意见
本次听证会,与会代表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质询,经归纳主要包括以下意见建议:
1.建议将适用范围中的“劝导示范、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这四个柔性执法措施前后表述顺序保持一致;
2.建议建立“中期评估”机制,避免资源浪费;
3.建议将“观察期”制度的适用范围适当拓宽;
4.建议明确区级层面和市级层面均有“观察期”制度情况下如何适用;
5.建议明确“观察期”制度和现行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适用;
6.建议解释“新发布、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含义;
7.建议适当缩短手续类违法行为观察期限,以免超过案件办理时限。
(二)主要意见反馈情况
1.将适用范围中列举的四项柔性执法措施顺序调整为“劝导示范、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指导”;
2.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观察期时间不同,暂无法统一“中期评估”环节的时间标准;适用“观察期”制度的过程中已对当事人进行不定期的评估,试行期内我局将根据效果进行综合研判,如有必要后续也可增设;
3.“观察期”制度适用范围侧重于新规的宣贯和指导教育,系《深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规定》第十四条和《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推进生态环境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第三项等上位规定所作的限定;
4.区级层面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市级层面的“观察期”制度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工作,市、区两级的“观察期”制度适用不冲突;
5.当前“观察期”制度和现行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不重合,分别适用即可。若今后出现同时适用的情况,考虑到新规的宣贯和教育,将优先适用“观察期”制度。
6.“新发布、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主要指实质性内容发生变化的情况,相关解释已经在正文中的附则部分中明确。
7.手续类违法行为整改所需时间较长,我局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办法》中有关案件办理期限之规定开展工作。
六、听证情况评述和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7位听证代表均对《“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表示支持,本次《“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可行而且必要。同时,对《“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内容希望予以优化,使之更加合理、精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对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予以回应和采纳,最终形成听证报告供决策参考。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