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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深环〔2025〕239号

  

各相关单位:

  为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当事人自觉纠正环境违法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1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工作指引(试行)

  

  为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开展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运用方面的探索实践、建立相应配套制度,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引导违法当事人主动纠正环境违法行为、自觉守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及各管理局(以下简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生态环境执法过程中,新发布、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当事人违反新的规定或标准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合理执法观察期,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观察期内采取劝导示范、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措施,及时进行普法宣传和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尽快适应并落实新法规、新标准的要求。

  二、适用例外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执法观察期:

  (一)在案件查处中拒绝提供所需资料、信息或提供虚假资料、作出虚假陈述等不配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或者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围堵、殴打、恐吓、打击报复的,或者存在逃避监管、弄虚作假等主观故意的;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社会影响等后果严重情形的;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或者涉嫌刑事犯罪的;

  (四)存在其他情节严重情形不宜适用执法“观察期”的。

  三、适用程序

  (一)启动。执法部门发现环境违法行为,认为可适用执法观察期的,应当在立案后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以及新发布、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全文,同时要求当事人签署执法观察期承诺书。

  针对排污类违法行为,予以当事人1个月以内的执法观察时限,并在执法观察时限内对当事人采取劝导示范、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措施;

  针对管理类违法行为,予以当事人1个月以内的执法观察时限,并在执法观察时限内对当事人采取行政提示等柔性执法措施;

  针对手续类违法行为,可根据客观上手续办理的必要时限予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的执法观察期限,并在执法观察时限内对当事人采取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措施;

  除以上类别的其他违法行为,执法部门认为可适用执法观察期的,原则上予以当事人1个月以内的执法观察时限,并可依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柔性执法措施。

  (二)核查。执法观察期届满后,执法人员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当事人也可在执法观察期届满前主动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材料,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核实其整改完成情况。

  (三)处理建议。执法部门完成核查后,认为当事人在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不予处罚的建议并向法制部门征询意见。执法部门向法制部门征询意见后,按照行政处罚告知程序有关规定执行。法制部门认为不符合不予处罚情形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处理建议。执法部门认为当事人未完成整改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流程开展后续行政处罚工作。

  (四)法制审核和集体审议。可适用执法观察期的案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和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有关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的相关制度进行。

  (五)不予处罚决定。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适用执法观察期不予处罚的案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四、监督管理

  (一)已依据本指引被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再次出现违反同一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执法“观察期”进行监管。

  (二)适用执法观察期应规范使用执法文书模板,相关行政执法案卷将纳入案卷评查考核范围。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严格依法依规适用执法观察期。有关部门在适用执法观察期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责任追究。

  五、附则

  (一)本指引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二)本指引所称“新发布、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包含修订版和修正版,即修改量较少的规定,但违法行为对应的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改(如违法行为内容、处罚种类、罚款幅度发生变化等),也属于本指引中“新的规定或标准”。具体案件所涉法条或规定内容未进行实质性修改的,不属于“新的规定或标准”。

  (三)本指引所称“劝导示范”,系通过口头、书面、电子媒介等方式主动规劝、说服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向当事人举出正向的榜样或案例;

  “行政约谈”系对当事人进行当面约谈,着重围绕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社会危害等开展释法说理,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新规,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行政提示”系通过书面、电子等媒介提醒、通知当事人就违反的新规进行提示,要求当事人及时按照规定依法依规开展生产活动;

  “行政指导”系以书面、电子等方式辅导、建议、回访等非强制方式,引导当事人及时完成违法行为的整改,倡导和鼓励当事人尽快达到合法合规状态。

  以上柔性执法方式应做好过程记录并附卷,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不得侵害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四)本指引所称“造成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社会影响等后果严重情形的”是指造成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较大影响的生态环境污染事件、环境群体事件或者其他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

  (五)涉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广东省、深圳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目录规定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参考本指引规定,通过“观察期”引导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六)各管理局原则上应当按照本指引组织实施本单位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工作,也可以在本指引基础上结合各区实际制定本区观察期工作指引。

  (七)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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