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已于2025年12月11日施行,现对《工作指引》解读如下:
一、《工作指引》的出台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重大工作部署的需要。2022年3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该文件在“主要任务”第二项部分,明确提出探索执法“观察期”制度。同时,《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推进生态环境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深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规定》(深环规〔2024〕1号)等文件也针对执法观察期指引作了相应的规定,需积极推行。
二是解决当前执法实际的需要。我局已于2024年1月印发《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等8部配套裁量标准(2024年版)》,针对建设项目管理、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废污染防治、信息公开管理、排污许可管理、噪声污染防治等部分符合相应情形的违法行为纳入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为诸多违法情节轻微的企业提供改正的机会。但在新发布、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施行后,因对相关规定了解不足而出现的违法行为仍亟须对当事人进行宣传和教育。因此制定简便易用、可操作性强、具有宣传教育意义的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工作指引,系当前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执法实际需要。
二、《工作指引》的主要内容?
《工作指引》设置适用范围、适用例外、适用程序、监督管理、附则五个部分,主要内容为:
第一部分为适用范围,主要针对本工作指引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即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及各管理局(以下简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生态环境执法过程中,新发布、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当事人违反新的规定或标准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合理执法观察期,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观察期内采取相应的柔性执法措施督促当事人尽快落实相应要求。
第二部分为适用例外,本部分主要为适用执法观察期指引例外情形列举性规定,共计四项。均系情节较为严重的生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一是主观恶意较强,如故意对抗执法或者企图掩盖违法事实;二是客观危害与后果严重,造成实质性严重后果;三是情节已超出生态环境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范畴,触及更严厉的法律制裁;四是其他达到上述情节严重违法程度的情形,可作为适用例外的兜底条款。
第三部分为适用程序,本部分内容为依照本指引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的程序,包括启动、核查、处理建议、法制审核和集体审议、不予处罚决定等环节。
第四部分监督管理,本部分对观察期指引的使用次数和行为、案卷评查、监督规制等作出要求。
第五部分为附则,本部分内容主要为名词解释及对各区组织实施执法观察期工作的原则性指导规定。
三、《工作指引》的适用范围来源于哪里?
《工作指引》的适用范围援引于《深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在新发布、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当事人违反新的规定或标准时,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给予当事人合理的执法‘观察期”,在‘观察期’内优先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
四、《工作指引》的主要亮点是什么?
最大的亮点是在执法观察期启动时将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全文送达当事人。一方面,此举充分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让其不仅“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明确知晓自己的行为错在何处、标准何在,为有效整改奠定坚实基础;另一方面,此举以“送达全文”为创新抓手,实现了普法教育的精准滴灌,兼顾法制宣传义务,全国及广东省尚未有此类相关实践。
五、“发现当事人违反新的规定或标准时”的“发现”应当怎么理解?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两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复字〔2004〕27号)规定,“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处罚机关或有权处罚的机关,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都是行使社会公权力的机关,因此上述任何一个机关对违法违纪行为只要启动调查、取证和立案程序,均可视为“发现”;群众举报后被认定属实的,发现时效以举报时间为准。
六、为什么针对同一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行为,观察期只能适用一次?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中“初次违法”的不予处罚条件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