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相关文件要求,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或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2023年10月10日—11月7日,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共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9份,即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1038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1039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1041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1043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2038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3001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3003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3025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3027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3028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4035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4037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5021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5022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6027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3〕602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现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附件: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关于光明区2023年10月10日—2023年11月7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202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