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相关文件要求,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或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2024年4月17日—2024年4月30日,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共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5份,即深环光明责改字〔2024〕1007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4〕1010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4〕1015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4〕2013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4〕3007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4〕3008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4〕4006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4〕5004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4〕5006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4〕6001号、深环光明责改字〔2024〕600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现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附件: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关于光明区2024年4月17日—2024年4月30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2024年5月7日